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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浙江宁海一企业起诉县政府:竞得采矿权未“净矿”交割,生产遇阻

已有 72 次阅读2024-7-22 15:38 |系统分类:时政


浙江宁海一企业起诉县政府:竞得采矿权未“净矿”交割,生产遇阻

因为被催收逾9亿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浙江宁波市仪云鑫矿业有限公司将浙江宁海县政府、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海县长街镇政府诉至法院。

该公司于2021年竞拍得到一宗建筑石料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三期支付,该公司已支付第一期费用3.909亿元及政策处理费9253万余元,尚有第二期第三期费用未支付。

今年年初,村民在道路上设置帐篷看守,阻挠石料外运,目前帐篷已被拆除。

今年年初,村民在道路上设置帐篷看守,阻挠石料外运,目前帐篷已被拆除。

7月9日,仪云鑫公司一位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由于出让方及镇政府未能履约“净矿”交付,导致该公司竞得采矿权后至今无法正常生产,公司经营难以维系,“我们不是不交剩余费用,我们是希望缓交,等相关部门把他们承诺的事项处理完之后,企业能正常生产了再交。”

此前,针对被催缴费用一事,仪云鑫公司向宁海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后认为,仪云鑫公司和长街镇政府各有违约之处,决定维持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缴费通知,同时责令长街镇政府按照协议要求履行修路义务。

宁海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长街镇政府履约修路。

宁海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长街镇政府履约修路。

仪云鑫公司对此不服,他们认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采矿权时未能做到“净矿”出让,长街镇政府除未能如约履行修路义务外,承诺的迁坟等事项也未落实,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

13.03亿元竞得采矿权

这起企业与政府的纷争源于2021年。当年3月25日,宁海县资规局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宁海县长街小微创业园(凤凰山矿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对位于长街镇的一处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进行出让,估算储量为4266.26万吨。

上述公告显示,此次出让竞得人承担的主要费用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及政策处理费。

其中,采矿权出让收益分三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第一期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支付30%;第二期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30%;第三期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月内支付40%。

长街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复,该政策处理费用合计9253.2909万元(包括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用地、林地、坟墓和石料运输专用通道等)。采矿权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长街镇人民政府。长街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2021年5月8日,该宗起始价为4.27亿元的采矿权最终以13.03亿元成交。

转让公告称,此次转让依据文件包括《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等,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要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所谓“净矿”,主要是指:权属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区块没有权属争议和纠纷;规划上的“干净”,即拟出让区块中没有各类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禁止和限制区域。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撰文指出,“实践中,由于矿业权出让与矿业用地用海制度不衔接,导致一些矿山企业虽然获得了矿业权,却无法实际开展勘查开采活动。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意见》把‘净矿’出让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前述采矿权出让公告显示,长街镇人民政府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复,该政策处理费用合计9253.2909万元(包括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用地、林地、坟墓和石料运输专用通道等)。采矿权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长街镇人民政府。长街镇人民政府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

从公告来看,宁海县资规局此番出让的应是一座“净矿”。但仪云鑫公司反映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企业称未能正常生产仍被催缴费用

拍得采矿权后,仪云鑫公司与长街镇政府签订《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长街镇政府承诺仪云鑫公司按保障协议约定支付政策处理费用之日起40日内完成相关政策处理费用支付等相关后续事宜,确保采矿权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双方还签署了《石料运输专用通道协议书》,长街镇政府承诺负责建设与维修石料运输专用通道,维修年限5年,以保证石料运输正常使用,并明确新建段道路建设待仪云鑫公司政策处理费用支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交付使用。

2021年6月1日,仪云鑫公司与宁海县资规局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后如约支付了第一期采矿权出让收益3.909亿元。2021年6月7日,仪云鑫公司向长街镇政府缴纳政策处理费用9253.2909万元。

仪云鑫公司支付给长街镇政府的政策处理费,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显示,这些费用用以保障企业按时顺利进场。

仪云鑫公司支付给长街镇政府的政策处理费,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显示,这些费用用以保障企业按时顺利进场。

2021年7月22日,仪云鑫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2月1日。2022年11月7日,上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延长至2026年7月22日。

2024年7月9日,仪云鑫公司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虽然在2020年10月15日,长街镇政府分别与矿区涉及的三个村签订了协议,分别就长街镇政府与各村负责做好拟开采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林地租(占)用,地上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确权和补偿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长街镇政府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支付至相应的经济合作社。但是,这些协议并没有全部落实到位。

该负责人称,公司竞得采矿权后发现,矿区尚有千余座墓葬未迁移,还有以前的采矿企业未搬离,导致始终无法正常生产,“年产量950万吨的矿,我们至今也只开采了200万吨左右”。因无法正常生产,且要花费大量资金处理遗留问题。因此,仪云鑫公司未如约支付第二期、第三期矿业权出让收益。

2022年12月1日,仪云鑫公司与宁海县资规局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该矿业权出让收益第二期于2023年10月30日内缴纳。受让人未按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缴纳款项的2‰向受让人缴纳滞纳金。”

2023年10月9日,宁海县资规局向仪云鑫公司发出《付款提示函》,提示该公司应于2023年10月30日内支付第二期矿业出让权收益。2023年11月14日,宁海县资规局向仪云鑫公司发出《付款提示函》,提示该公司应于2023年12月1日内支付第三期矿业出让权收益。

2024年1月16日,宁海县资规局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仪云鑫公司在1月30日之前缴清第二期第三期矿业权出让收益金9.121亿元及滞纳金(每日182万余元)。

仪云鑫公司对此不服,向宁海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县政府撤销上述缴费通知,并责令长街镇政府履行迁坟修路之义务。

镇政府被责令履行修路之约

在前述行政复议中,仪云鑫公司表示,矿区坟墓的迁移、道路的建设都是正在进行。矿区应迁移的坟墓总计1566穴,到目前为止仅迁移475穴,尚有1091穴未予动迁。应付坟墓迁移费用1879.2万元,公司已付资金660余万元。公墓建设资金合计1500万元,公司已支付720余万元。

此外,长街镇政府承诺3个月内完成的石料运输专用通道也不见踪影,砂石外运遭到所经村庄村民的阻挠。公司投资530余万元建设临时运输通道,但仍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另外,矿区内还有原矿企尚未得到处理与清偿,仪云鑫公司为此设备处理费用1.4亿元。

仪云鑫公司支付给相关村组的坟墓迁移费。

仪云鑫公司支付给相关村组的坟墓迁移费。

仪云鑫公司和村民签订的坟墓迁移合同。

仪云鑫公司和村民签订的坟墓迁移合同。

仪云鑫公司称,以上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其矿山的正常开采,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公司直接投入约7.7亿元,加上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额外损失已达2亿多元,累计将近10亿元的投入。

被申请人宁海县资规局答复称,矿业出让权收益分期缴纳时间是一个明确固定的具体期限,没有附加任何前提条件,但仪云鑫公司一直未缴纳款项。该局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促仪云鑫公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款项,并无不当。

宁海县资规局缴费通知。

宁海县资规局缴费通知。

被申请人长街镇政府答复,因申请人仪云鑫公司与长街镇政府之间的《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石料运输专用通道协议书》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有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已明确将行政复议的争议解决途径进行了排除,故宁海县政府不具有该两份协议争议管辖权的依据,依法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驳回。

此外,长街镇政府认为其已履行与仪云鑫公司所签协议约定的义务,理由为其已同相关村组签订协议,且足额支付了补偿款。关于道路问题,长街镇政府表示,全长约6千米的运输通道,本身需新建600米的道路,以及利用原先的道路约5.4千米两部分构成。新建600米的道路目前已实际存在,且能够满足仪云鑫公司使用;利用原先的5.4千米道路也能满足该公司实际使用。对于后续上述两条道路的维护工作,长街镇政府也将依约继续履行。

宁海县政府在复议时,未对仪云鑫公司主张的公司自行就坟墓迁移,原矿企设备处理等事项及费用进行评议。

宁海县政府审理后认为,《浙江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对仪云鑫公司支付采矿权有偿出让收益未约定其他付款条件,其逾期未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宁海县资规局作出案涉《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仪云鑫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此外,宁海县政府认为,长街镇政府已与涉矿村组等签订协议并支付补偿款,且仪云鑫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认为长街镇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

关于新建道路问题,宁海县政府认为,长街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新建约600米道路,应当认为其未履行完毕协议确定的义务。

5月7日,宁海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宁海县资规局作出的《责令期限缴纳通知书》;责令长街镇政府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石料运输专用通道修建义务;仪云鑫公司其他行政复议请求被驳回。

对此结果,仪云鑫公司表示不服,目前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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