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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内蒙古开鲁再通报“种地要交钱”事件

已有 52 次阅读2024-4-25 07:01 |系统分类:时政

内蒙古开鲁再通报“种地要交钱”事件

近日,针对网民关心关注问题,开鲁县委、政府深入开展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网民关注的“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问题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中明确,支持内蒙古探索开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依程序制定《开鲁县促进农村牧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导方案》,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高效利用试点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试点工作总的原则是,对“国土三调”新增加且未确权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承包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开鲁县主要按两种情形分类处置:第一种是对拱地头、平水坝、填沟渠等新增的过于分散、短期内无法整合使用的耕地,优先交由原承包户经营,村集体收取有偿使用费。第二种是对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

综上,网民关注的耕地收费问题,实际为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方案中针对新增加耕地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而不是对二轮延包已确权土地再进行收费。

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依照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在公示期间村民均未提出异议。决议中明确:对有新增耕地的承包户,原则上按耕地完善其原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每亩每年200元的有偿使用费,所缴费用收归村集体分配使用,土地交由原承包户继续经营。

二、关于网民关注的“农耕作业会不会贻误农时”问题

网民关注的涉事地块位于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由非本村人员张某柱为兴建奶牛养殖场租赁。据张某柱明确表示,该地块目前实际交由其兄张某林经营。张某柱、张某林都不是该村村民,分别是通辽市科尔沁区、广东深圳籍。

双胜村委会与张某柱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土地租赁费用为每亩每年4元。此地块不是二轮延包范围的土地。“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

在试点工作中,村集体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同意张某柱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适用每亩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经过了解,张某林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每亩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按村集体决议,虽多次与张某柱、张某林沟通,但其始终不愿缴纳费用,且于4月12日实施了翻耙行为。在劝阻翻耙行为过程中,发生了视频中出现的“不让种地”的说法,以及个别镇村干部态度急躁、语言粗鲁的失当情况,涉及到的镇村干部已做出处理。

目前,通过县镇村三级协调化解,该村群众已同意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解决矛盾问题,确保不再有阻碍翻地整地、贻误农时等行为发生。

下一步,开鲁县委、政府将依法、依规、依政策推动后续问题妥善解决。

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

开鲁融媒


官方回应开鲁县被免职镇党委副书记父亲身份

4月24日,红星新闻报道内蒙古开鲁县被免职镇党委副书记纪云浩被网友质疑学历造假一事,开鲁县委组织部称正调查核实,结果将及时公布。当天下午,多条网传信息质疑纪云浩父亲身份系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微信截图_20240424115922.png

▲“中国三农发布”报道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再次致电开鲁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称从纪云浩个人家庭信息档案来看,其父亲并非网传的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对方同时表示,目前网传很多信息都是不属实的,网友反映的问题官方部门也都注意到了,一切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记者 钟梦哲

红星新闻

官方通报“干部蛮横阻挠农民种地让交钱”:免职!

2024年4月22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了“内蒙古开鲁县蹊跷的增补承包费”相关信息,开鲁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针对报道反映问题,第一时间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现就反映情况通报如下。

一、关于“蹊跷的增补承包费”问题。报道所反映问题的背景是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的高效利用试点工作。报道中提到的“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二、关于“阻拦不让种地”问题。建华镇双胜村实施试点工作过程中,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户不愿交纳费用,导致已交费用的农户产生攀比心理,由此产生了阻碍翻地行为。目前,通过县镇村三级协调化解,该村群众已同意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解决矛盾问题,确保不再有阻碍翻地整地、贻误农时等行为发生。

三、关于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的问题。针对报道中反映的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的问题,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并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监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可能存在的其他违纪行为,也正在开展调查。

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官方通报“干部蛮横阻挠农民种地让交钱”:免职!
中国三农发布


今天“营商环境”恶化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了“确定性”

这两天,一个“不交钱,不让种地”的视频,上了热搜。4月22日,据“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而此前他们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媒体曝光此事后,当地已成立工作组就此开展调查。昨天,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情况通报”。

认真去看这个“情况通报”有许多有意思的地方。

首先,县里面承认了“想收钱”这个事,虽然理由是:“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的高效利用试点工作。报道中提到的“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不过,这里着实不太理解“增加承包费”为什么等于“耕地高效利用”?

举个更方便理解的例子:这就和,今天你这边租了房子搞酒店,你自己投资,把装修什么都弄完了,房租还没到期。今天业主突然说要涨房租,理由是房子现在装修好了,收益高了,“为了房子高效利用”所以要涨房租,一样扯……

其次,县里面承认了“收了钱”这个事,通告里说:“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户不愿交纳费用,导致已交费用的农户产生攀比心理,由此产生了阻碍翻地行为。”

这里面一方面是承认已经有部分农户交了钱。另外说实话,这个澄清就有些罔顾事实了。

且不说视频里那些高喊:“这个地不属于你们”“我不懂法”,就是当地的镇党委副书记。

那个说着“给你们惯的,110来了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我明天要不整200个人来(挡着),我姓你姓,你信吗?草地变水浇地就得交钱!”的人就是当地村委会副主任。他们算不算是“农户”呢?

最后,县里面确定了“还收钱”这个事。因为最后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定性这个事是“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而不是讨论,该不该收这个钱。

现在网上也有说,这个地原来只能种草,现在还能种粮食,所以收费是应该的。且不说荒地是如何变得能种粮食的,这些个投入怎么计算。

即便要收费,是不是可以不协商,随便政府一纸文件就可以推翻呢?

把通告看完,从“想收钱,收了钱,还收钱”这三点来看,当地的这个通报,没有回应应该回应的问题。就是,这个“耕地费”该收么?

那这个耕地费该收么?2004年,多位种植户与当地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5600亩土地,其中110亩为耕地,合同期限至2034年。

农民兄弟们辛辛苦苦签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好不容易把盐碱地改造成了良田,正准备春耕播种呢,突然被告知要补交“增补承包费”,否则就别想种地。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

在采访中,有当地官员搬出了民法典,说草地变水浇地,要求“增补承包费”,适用于民法典里提到“情势变更”。但是民法典情势变更是说:“合同成立后,因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约显失公平。”

而当地把地承包出去的时候,当种植大户花十几年上百万去改良土地的时候,土地的优化,难道是不可预见的么?

当然不是,问题的根结其实只在于一个字,“钱”。

所有的问题,大概都是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为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之后,为了维持自身运转,就开始把手伸到了不该伸的地方。

大家好,我是圆方,今天我们一起聊聊:

今天“营商环境”恶化的根本问题,在于没有了“确定性”

“不让种地”这个事情的处理结果,不是今天想说的重点,可以再让“子弹飞一会”。今天想聊的事被喊的太多次的“营商环境”。

说实话,县里面这个两个不管是“镇领导”还是“村领导”,还算是“勇于任事”的,执行力很“果决”。大概率这次是“背锅”的。因为下达收缴“耕地费”的大概率是县里,而不是哪个镇的领导一拍脑袋做出的行动。

只是这种明晃晃“撕毁合同”,“敛钱”的行为,吃相太难看,不得不处理几个。

而且,此事一出,想来别说开鲁县,包括所隶属的“通辽市”的“营商环境”想来都会被收到波及。

查了下数据,根据内蒙古财政厅的数据,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54.7亿元,同口径增长4.2%。其中,分项目看,税收收入573.8亿元,同口径下降6.4%;非税收入280.9亿元,增加73.6亿元,增长35.5%。

而如果看各地市,前两个月的数字也很有意思。1月-2月,排行前四的你别是:

鄂尔多斯第一,财政收入为160.05亿,相比去年同期下降较大。但这也是正常现象(能源城市)

呼和浩特第二,财政收入为43.04亿,增长9.2%,作为省会这个正常。

原本的“常年老三”包头掉到了“第四”,财政收入下降12.7%。其中税收收入23.5亿元,下降14.2%,非税收入4.5亿元,下降4.3%。在当下的经济压力下也算说得过去。

最神奇的就是第三名“通辽”(开鲁县所在地),通辽1-2月财政收入增长59.8%。其中税收收入12.6亿元,增长20.9%;非税收入15.7亿元,增长115.6%。通辽凭借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出色表现,总量占据了全区第三的位置。

税收20.9%的增长,非税115.6%的增长,不得不说,通辽的“工作力度”的确很大。

但是和“工作力度”同步出现的,或许就是这次“不交钱,不让种地”情况吧……

在内蒙古政府网站上,搜索“营商环境”四个字,可以查出来7097个相关的新闻政策。

看当地最新的在2023-11-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里面,写了大概18条保障措施。

而不夸张的说,今天开鲁县这次“不交钱,不让种地”的事件,凭借一己之力,大概就可以把内蒙古当地的营商环境,拉到全国最差的行列当中。

试想一下,一个在当地用能力承包几千亩地,“深耕一二十年”(真是深耕),前前后后投入几百万的“农民企业家”。被当地不知道什么的“一纸文件”,说“交钱”就交钱,说“不属于你”就“不属于你”。那么,哪个“外地”的投资商,敢于在这片土地上做长期投资呢?

事实上,什么是好的营商环境?不是一系列文件,不是一系列帮扶,不是什么贷款。

好的营商环境就三个字,确定性。

什么是确定性呢?简单来说,就是让人心里有个底,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不会突然来个“惊喜”或者“惊吓”。

比如对于农民兄弟来说,他们最需要的就是这种确定性。他们需要根据天气、土壤条件等因素来计划种植什么作物、怎么种植,这都需要一个稳定、可预期的环境。

这次开鲁县的事件却打破了这种确定性。你想想看,农民们本来计划得好好的,突然被要求补交费用,这不就是打破了他们的计划吗?这不就是让他们感到迷茫和不安吗?

确定性意味着规则的明确和稳定。在一个规则明确且稳定的营商环境中,企业和个人能够基于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这种确定性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还提高了市场的可预测性,从而鼓励更多的创新和投资。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政策,让大家都知道该怎么做,而不是突然来个“政策大转弯”,让人措手不及。这样的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朝令夕改,不仅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还会使得整个市场环境变得扑朔迷离。

这次“要求种地补钱”事件,就是因为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导致的,这种不确定性对农民来说是一种巨大的风险,也影响了整个地区投资的积极性。当地收这几百万容易,让以后大家再相信政府,再愿意投资,可能几个亿都换不回来。

当然,确定性不光是“政策确定性”,政府该付的项目欠款能不能按时付,也是确定性,政府答应的奖补能不能到位,这些也是确定性。

如果政府一直高喊“改善营商环境”,但是欠款拖着不符,奖补不能落实,政策朝令夕改,那么即便出台再多文件,又有什么用呢?

圆方你怎么看啊


内蒙古“拦春耕”事件4大传闻:事件已反转?副书记学历造假?免职没影响?

最近这几天,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村镇干部拦春耕”事件一直是全网关注焦点:4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其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110来又能咋地?”4月22日—24日,开鲁县官方连续发布通报回应此事,包括“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有政府文件,“不懂法”的镇党委副书记被免职、明令禁止任何人阻止农机下地等。

伴随着官方通报同步传出的,还有围绕该事件的各种传闻、说法,在网络上也在热传。比如“事情已反转”“被免镇党委副书记的父亲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免职不是处分,只是暂时应付舆论”等。那么,这些传闻真实性几何?具体调查进展如何?上游新闻根据公开报道进行了梳理。

传闻1

官方连发通报,事件反转了

针对最近引发热议的“村镇干部拦春耕”事件,最近几天,内蒙古开鲁县连续发布情况通报,就“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会不会贻误农时”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农机在翻地时被强行拦下。中国三农发布视频截图

农机在翻地时被强行拦下。中国三农发布视频截图

相关通报称,网民关注的耕地收费问题(种地先交钱),实为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方案”中的处置方式之一,有政府文件,即“完善合同、收取有偿使用费”,不是对二轮延包已确权土地再收费。双胜村委会与张某柱签订有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饲草料种植。“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4650亩地块已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按村集体决议,虽多次与张某柱、张某林沟通,但其始终不愿缴纳费用”。

于是,网络上有不少文章宣称,“事情反转了”“干部成了背锅侠”“不让耕地有政府文件,是租赁农户不守合同”等。该事件真的反转了吗?综合央媒及部分主流媒体的观点看,下这个结论可能为时过早。

4月24日下午,人民网发表评论称,开鲁县积极回应,值得肯定,但“有些教训需要汲取”。比如,出现问题、面对矛盾,特别是此类与契约有关的事情,要依法治理、依法解决。开鲁官方通报也提出,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既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当地镇、村干部为何粗暴干涉租赁户种地?

4月22日至24日,开鲁县官方连续发布通报回应此事。图片来源/开鲁县政府新闻办

4月22日至24日,开鲁县官方连续发布通报回应此事。图片来源/开鲁县政府新闻办

央广网也发文指出,农户们经过长达二十年的辛勤耕耘和巨大投入,才使得荒地变良田。如今,因土地现状发生改变而让其“增补承包费”,任谁都会产生疑问。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农户、公众一个更有理有据的交代:需不需要按照耕地性质“增补承包费”?其政策依据和费用标准是什么?之前的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等?“这些问题,都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齐鲁晚报也发文指出,开鲁县官方通报称,“增补承包费”是该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那么,这项收费合理吗?是否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流程?通报并没有给出更具体的解释。

南方都市报也发文指出,法律程序不是走过场,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就想当然地单方面撕毁合同,为法治社会所不容,而基层政府干部躬身下场参与争斗,甚至出动警力直接拉偏架,是尤其不应该出现的。“只有程序合法,才有公道可言。”

传闻2

“不懂法”副书记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子

媒体报道视频显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一名副主任阻拦种植户春耕时称:“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此外,建华镇还有镇干部在农田现场阻止农民耕地,强力要求扣车。该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在报道中称:“别找我,我不懂法!”

政法委员称自己不懂法?他哪里来的底气?事情曝光后,有关纪云浩的相关信息,迅速成为网络热门话题。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我也不懂法”的言论引爆网络。中国三农发布视频截图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我也不懂法”的言论引爆网络。中国三农发布视频截图

4月24日下午,有多条网传信息质疑,纪云浩的父亲,是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某。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开鲁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称,从纪云浩个人家庭信息档案看,其父亲并非网传的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纪某。对方同时表示,目前网传很多信息都是不属实的,网友反映的问题官方部门都注意到了,一切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另据正观新闻报道,4月24日下午,负责开鲁举报热线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这个(纪云浩父亲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这是不实信息。纪云浩的一系列任免流程,包括家庭背景都由县委组织部管理,事发后已经做了调查。他的父亲,是通辽的一名普通居民。”

传闻3

“不懂法”副书记大学学历造假

根据当地官方公开资料显示,纪云浩出生于1990年3月,2007年12月入伍,2009年12月转业,2012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开鲁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外勤民警。

2019年11月12日,在开鲁县89名拟提任科级干部公示名单中,纪云浩名列在内。公示信息显示其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2019年时任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科员,拟提任镇副科级领导职务。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在“拦春耕”现场。中国三农发布视频截图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在“拦春耕”现场。中国三农发布视频截图

部分网民质疑,纪云浩17岁时入伍,退伍后时隔两年7个月参加工作,这个大学学历究竟是如何得来?质疑者认为,在我国大学本科教育中,普通本科院校学制通常是四年,全日制专科学制通常是3年,即使参加“专升本”考试也需一年时间。纪云浩参加工作后成为派出所外勤民警,又如何调职成为县纪委监委的科员,调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开鲁县委组织部,对方表示,对纪云浩的免职处理,主要针对的是其对待群众工作方式不当的问题。关于纪云浩的个人学历、调职等问题,县委组织部已经注意到网友关注的信息,也一并向有关领导汇报,目前县委正在一并调查、核实,后续结果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传闻4

免职不是处分,对本人没多大影响

4月23日,内蒙古开鲁县通报称,针对相关新闻报道中反映的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的问题,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并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根据媒体报道,被免职的镇党委副书记,是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不少网友发文称,免职不是撤职,不是处分,不过是为应付舆论作出的权宜之计,纪云浩本人仕途不会受多大影响。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干部被免职,究竟对本人有多大影响?检察日报曾刊文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免职不是撤职,不是处分,是很多人的印象。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处分种类中从来就没有“免职”一说。

文章指出,随着相关规定的不断出台,“免职”至少有了两种含义:一种是正常职务调整,它不是一种处分,可以随时任职;一种是作为问责的免职,它是对官员犯错的处分,重新任职要受到有关条件的严格限制。以为“免职必然不是处分”的说法,是不可取的。

2009年6月施行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就是说,免职已经成为对犯错误的干部进行问责的一种处置方式。同时第十条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法治日报也刊文指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此外,4月23日开鲁县官方通报称,该镇党委副书记除免职外,还由县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这已是十分典型的党纪处分。按照最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上游新闻


哪个上级让你“敛财”的?说出来让大家听听

建华镇事件,因负面火了

最近啊,这个副主任很火。

火到中央电视台、央视网、新京报、澎湃、北京青年报等一众党央媒纷纷报道。

他是内蒙古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副主任华泽亮,视频中,他带着一些镇干部阻止农民耕地,强烈要求扣车,而且还说“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当地 (开鲁县建华镇)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在报道中称:“别找我,我不懂法!”

看了《聚焦三农》的视频,很多人都不敢相信,现在还有这种事发生?

我先简述一下事情的经过:

1,在开鲁县,十几户农民20年前承包了建华镇双胜村5000来亩土地,当时,土地很荒,只能长草,根据农民李会祥、张文军的回忆,“5元一亩都没人包”“兔子不拉屎的地方,牛踩一个脚窝,就一趟水,胶轮车进不来”。

2,农民承包了之后,他们拉牛粪、修路、打井、上电,还从南方拉菌肥,每亩地大概先后投入一万多块钱,把只能长草的劣地养成了亩产一千六七百斤玉米的好地。

3,2018年,这些原来的草地被国家认定为耕地。

4,这本来是件好事,可是,当地镇政府不愿意了,以这些草地已经变成耕地为由,让他们每亩再交200元钱,叫“增补承包费”,否则就不能耕种。

5,当地农民 (张文军) 等,已经买好了种子、化肥等,各种钱都花了,就等着播种了,现在一下子要交一百万,他们交不起。

6,交不起,当地的村委会副主任就带人挡在播种机前,阻止农民下田。并且一天24小时派人看着,晚上有夜班,白天有白班。

7,农民很着急,因为已经到了谷雨了,播种是要有时节的,再不播种地就要荒废了。与村干部理论,说:“你看我犯啥法了,你得先整明白了啊。”

8,于是开头提到的那个村委副主任华泽亮,说出了那句经典的话,原话是这么说的:“你别较那真,吹牛X,我明天要不整200个人来,我X,我姓你姓你信吗?……你110来了又能咋的,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

9,村民报警了,然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出场,带领公安人员以哄抢集体资源为由,把一位在地里干活的承包户抓走。这位副书记解释,他们收钱的理由,用法律术语说叫“情势变更”,意思是原来是草地,现在是耕地了,那你就得按耕地交钱。

10,农民认为中央没有这样的政策和文件,如果要收费得拿出政策和文件来。而且农民拿出了土地承包合同,明确证据显示——土地的承包期从2004年3月20日至2034年3月20日开始,为期30年。承包费分批次缴纳,在2022年就已经全部结清了。

11,承包户农民认为,即使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也要依据合同法,首先选择坐下来协商解决,而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而且不管地包给谁,甚至是收回,也得让老百姓先把地种上,种完了要是觉得不合理再分,得讲理。

这就是该事件始末,这其中留下了很多问题。

直面7大问题

1. 所谓“情势变更”有没有法律依据?

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说:“民法典它有一个第533条,叫情势变更”。

什么叫“情势变更”呢?民法典解释如下:

大概的意思就是,在合同订立之初,对于未来无法预见的风险且不属于重大商业风险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造成利益损害的,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镇政府认为,土地价值提升了,情势就变更了,不增补承包费村里就吃亏了。

这个毫无逻辑了,荒地确实变成了耕地,但是前提和过程是什么?是承包人铺牛粪、打水井、接水、接电、购买喷灌设备,通过努力经营实现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让努力用双手创造财富的人过上应属于他们的好日子,不就是政策的初衷吗?

在《聚焦三农》记者对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何文杰的采访中,何博士表示:“对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既然合同有约定,那么对于荒地变水浇地村委会应该有预期的。那么你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这就属于商业风险,村委会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而且,合同中还明确写着:“承包期内,若乙方(承包人)修路、打井、上电,甲方(村委会)应该协助承包人实施”。

2. 合同能不能随意撕毁?

村干部表示,这些种植户目前有两个选择,要么交钱、要么解除合同。当记者问“这么做合适吗”的时候,村干部说,可以解除,土地是我们的,我们合同就这么解除,张老板不同意那是他的事儿。

记者说,没道理啊。村干部说:“那别的法律我也不懂”。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 不交钱属于抢占集体资源吗?

既然合同不能随意撕毁,那怎么能算“抢占集体资源”呢?

中央多次讲过,地方政府要有契约精神。不能说看人家承包土地的干得好,赚到钱了,就“坐地抬价”。

如果真要求种植户每亩地再交200元,这个所谓的“增补承包费”,到底算是什么名目,背后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正义支撑,需要彻查。

4. 不让下地行不行?

不行。

根据何博士的采访,农村土地承包法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中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而且,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以及它们受天气影响大等特性,应该考虑到承包人的投资大、风险大,回收成本周期长的特点,而且承包人不断改良土地和投资,巨大的投入成本和应得利润,应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中国人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里”,习主席多次强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扛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责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5. “叫二百个人来堵你”合适吗?

村委副主任华泽亮说:“老张咱俩打赌,明天我不整200个人来我姓你姓你信吗?”“我要不整出200人来,我在双胜村的主任就白选。”

首先,华主任呀,你姓什么这个事情你可以自己决定,不用跟老张打赌。其次,整200个人去堵人,不让人下地播种是违法的。中央部委曾经多次表示,农管不得越权,不得干涉农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如果真有本事一下子整出200个人,帮助农民播种不好吗?

视频中,华主任情绪很激动,一直说脏话。说脏话不可取啊,作为公职人员,应该以冷静、理性的态度来解决问题。情绪失控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尤其是在处理公众事件的时候,作为公职人员要有起码的素质,时刻要谨记代表的并不是个人,不要寒了群众的心。

6. “我不懂法”能不能随便说?

这个问题是个老生常谈了,2004年的时候,国家就颁布了《行政许可法》。新华时评曾发表评论说,领导干部是依法办事的重要主体,必须自觉学习并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而且,对那些明知故犯、肆无忌惮碰撞政策“红线”的官员,必须“问责”。

这么多年来,很多被“问责”的人,都后悔当初学习政策不认真,不应该让自己成为“法盲”。

7. “24小时派人看着,晚上有夜班,白天有白班”,算是勤劳吗?

有这个时间和精力,用在帮助当地农民和企业的发展上不好吗?勤劳应该用在“做大蛋糕上”,比如让当地基础设施更好,比如合同中的帮助承包商修路、打井等,而不是用在影响农民生产上,否则那不叫勤劳,那是违法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件?

本文的题目叫《哪个上级让你“敛财”的?说出来让大家听听》,取自网友最高留言,虽然当地的各种主任没说,笔者分析,有这么几种可能:

1. 地方财政紧张,地方政府想办法“敛财”

副主任华泽亮说,“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嗯,这句话很“朴实”,也很真实。可以说,他这种“耿直”,也代表了一定实情。

那么,上边为什么会让他“敛钱”呢?

一个很大原因,可能是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面临的财政紧张。根据最新数据,从我国上缴中央财政的情况来看,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这些沿海发达地区是盈余的,其他一律亏损。内蒙古自然属于亏损地区。

这从很多报道中,也能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国家也在“精兵简政”。很多地方公务员降薪,甚至一些地方教育系统、电视台系统都发不出工资。

地方财政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地方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另一个是来自于财政的转移支付,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把一些税收转移到地方,弥补地区发展的不足。地方财政主要靠前者,其次是后者。

但是目前由于房地产周期问题,再加上产业转型,很多以前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面临很大的财政压力,而地方的基础运营,比如公共交通、中小学、图书馆、医院等,是不能停的。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勒紧裤腰带过日子”,国家也在“精兵简政”,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一些地方面对财政紧缺的时候,就打起了歪脑筋,想起了歪主意。

比如一些地方交管部门,架设各种抓拍系统,稍微有点压线就罚款,甚至有的城市爆出自行车无牌被罚款50元的事件。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了跟民营企业家借钱的事情,前几天经济学家任泽平还发了个微博讲这个事情,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抓捕企业家”的事情。

这都与财政压力大有很大关系。

但是,解决地方财政问题,不能靠这些“抽血”的办法,也不能靠过去的“等靠要”的输血办法,保护营商环境、发展经济,更多地要依靠造血才是根本的出路。一味抽血只能是饮鸩止渴,更是与中央精神相违背。

2. 契约精神淡薄,只唯上,不唯法

这几年里,客观上讲,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是守法、有契约精神的。

但在一些“山高皇帝远”的偏远地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还是存在契约精神淡薄,随意撕毁合同,随意更改条款的现象。一些地方为了部门利益,靠各种灰色手段,比如各种提灯定损式检查给企业施压,从合作中攫取好处等。

而一些基层干部由于地方领导决定了其升迁等,只唯上,不唯法,就出现了“上面让我敛财我就敛财”的现象,这就是一种“平庸的恶”,对民心破坏极大。

中央多次强调,打江山,守江山,守的就是老百姓的心。

3. 一些基层干部蛮横惯了,权力寻租

越是四五线城市,越是讲关系的社会。笔者去过很多农村城镇,一些很小的事情,明明可以照章办事,但也要找关系、找熟人,甚至送烟送酒。

一些基层干部对此已经习惯,甚至不觉得有问题。视频中能明显看出他们对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一般来说基层干部工资普遍不高,再看到承包商承包土地赚了钱,心理不平衡,就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一些建议:

深化改革,精兵简政,做大蛋糕

截至发稿,建华镇的回应出来了一部分,一些相关人员被免职。

但我们要思考,如果这个事情没被报出来,农民还能如期种地吗?

“窥一斑而知全豹”,全国还有多少类似的事件呢?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执政者一定要防微杜渐。

针对此,有几点建议:

一、继续推进改革,营造法治环境,鼓励做大蛋糕

当下的改革到了深水期、攻坚期,困难难度大,但越是艰难越显出变革的魄力和勇气。

当年黄炎培与毛主席有一个“窑洞之问”,问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毛主席说我们找到了答案,就是人民监督。如今,习主席以更大的勇气和魄力提出第二个答案,叫“自我革命”。

改革的本质就是要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这其中一是要遵守契约,二是要依法办事,第三是要用“做大蛋糕”的模式解决问题。

笔者走南闯北这几年,明显感觉到南方经济比北方好,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南方更有“契约精神”。一些地方,很多事情行不行全看一把手或者相关部门脸色,拿自己当管理部门,政策朝令夕改,企业家怎么敢放开手脚干事呢?

契约精神是企业家精神的土壤,“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守法首先政府要守法,把那些陈旧的等级观念去掉,按规矩办事,有了好的生态,才有企业家们的干事氛围,才有经济的繁荣。

这些农民承包商其实就是企业家,是当地的实干者,现代农业其实都是工业化,他们打井、修路、上基建,把荒地变成丰美良田,不仅创造价值,也创造很多就业。

尽管当下各地都面临财政压力,这是客观事实,但决不能允许“一些人没本事做大蛋糕,却有本事不让别人做好蛋糕”,解决财政问题不能用“抽血”思维,饮鸩止渴会更渴。

财政问题的根本是产业转型升级,创造大量就业才会有更多税收。必要时刻,建议中央派驻有能力的人士或者各省支援,帮助一些地方尽快“因地制宜”建立其产业体系,实现服务型政府转型。

二、精兵简政,避免掉入“黄宗羲定律”

中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黄宗羲定律”,是明朝大学黄宗羲总结出的一个历史规律,大致是——

历史上的很多的税费改革,一开始初心都是好的,都是想减轻农民负担。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每次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比如明朝张居正改革,推行“一条鞭”法,把各种秋税、夏税、丁税等都统一起来,当时确实方便了,后来因为财政紧张,各种杂役、税费就又起来了,却忘了当时已经都并入到“一条鞭”里了,导致百姓负担更重。

所以,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

也就是说,政策的初心往往都是好的,可是后来往往会被扭曲,甚至出现资源错配。

正是由于如此,2006年时,时任总理温家宝曾经在两会期间多次提及“黄宗羲定律”,2006年,中国彻底做了一大壮举,免除了农业税。

而这次建华镇事件,明显属于“黄宗羲定律”,明明土地承包税已经全额交了,还变着法子收“增补承包费”,岂不是又增加了农民负担,而且一下子就是一百万。

要避免类似事件,一定要彻底落实中央的“精兵简政”政策,该减的要坚决减下来,一些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要坚决裁撤,尤其是一些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

习主席强调过,对于基层治理,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保持基层稳定、群众平安。

现在处于经济发展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一些优秀的地方政府早就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比如淄博烧烤爆火,比如哈尔滨文旅,这些城市也率先实现了经济更高速增长。

据悉,开鲁县目前是国家高效特色农业示范县、国家玉米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县、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还是中国北方县域最大的红辣椒生产集散地,被称为“中国红干椒之都”。

这些都是好事,是大局。相信这一个事件也是个案,但开鲁县可以“借事修人”,彻底严查类似事件,淘汰乱作为、胡作为的人员,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三、我也劝当地的各种主任、干部,你们也是这片土地上的人,你们祖祖辈辈也是农民,也是吃着玉米、小麦等各种粮食长大的。干任何事情,要摸一摸自己的良心,虽然评论区很多人说你们根本没有,但我还是怀抱最大善意提醒一下你们。

经济富裕、社会安定、政府得力,是国家繁荣的三大支柱,缺一不可。

期待更多地方向淄博、哈尔滨等优秀城市看齐。

也期待开鲁县能认真给民众一个说法。

最后,借网友留言点赞最高的问题,呼应一下题目,你敢不敢说——是哪个上级让你“敛财”的啊?

正和岛


开鲁荒地问题的重点,应该在“农民”身上

这两天,讨论内蒙开鲁土地问题的声音越来越多,其中揶揄声、挖苦声居多。尤其是建华镇政法委员纪云浩的一句“我也不懂法”,简直触犯了大部分国人逆鳞——护法之人尚且如此,法的威严又如何保障?

这几个乡镇干部并不冤枉,内蒙整体干部水平比起沿海确实欠奉,这点乡镇捣糨糊搅混水的基本功也没能扶不上墙。几句不该说的话,被一经放大,基本也彻彻底底断送了个人仕途。一时的免职不要紧,这辈子估计也升迁无望。

但你要说这几个官员是恶吧,他们还觉得自己夹缝中生长颇为无辜,甚至觉得自己调解矛盾的行为有正义性,否则也不至于如此“义正词严”。部分评论拿为“人民服务”当话头对他们展开指责,其实这种大而泛的宏观指摘本身也是鸡贼的一部分,用辩证讨论相当危险的话术当武器,是一另种“以暴制暴”。

回到正题,其实在三农的报道里,强调了维权者是一批“农民”。农民,在中国社会小农经济里,本身就是脆弱而底层单元体的代名词,硬生生给把整个故事染上了悲情而弱势的底色。

在2004年,能一口气承揽下5600亩土地的农民,也就是373万平方米地,绝不是公众脑补里“带月荷锄归”的升斗小民:这是民营企业和地方村民的合同纠纷,甚至是地方强势势力,与村委会衍生出来的“权钱交易”,最后因分赃不均产生的角力和对抗。

事件本身,也就是涉及土地流转的部分,因为其过于专业,历史渊源漫长,法律法规层层叠叠,修修补补,庞杂巨大,可能是更多专业人士都不愿意置喙和讨论的部分。北大的周其仁教授在《城乡中国》就指出过农村和城镇土地流转的根本问题。从根源发端讨论土地产权归属,本身就是另一个危险的行为,只能做某个时间点切断后的讨论。

为什么不让随意改变土地性质,自然不只是管理上的问题,还有粮食威胁、环境保护等多重因素。在内蒙这地界上,植被几乎是防止土地沙漠化的重要倚仗,天然植被能够有效留存地下水。如果耕地改造大举进入草原,肆意改变土地性质能够被允许,那转化农场的速度会让在座观众瞠目结舌。种植开荒好歹还有植被,管杀不管埋,撂荒风气一开,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接下来我们把镜头对准这位“农民”,他从村集体手中拿到了337万平方米的地,其中耕地不到50分之一。之后,“农民叔叔”对土地进行了改造,改变土地用途之后并转租了出去,明显已经违反《土地承包法》。4块钱每亩收来的地,700块钱每亩转包了出去,毛利率之高,连我都想承包一块草原当中介,转包发包出去。

而据当地官方通报,涉及问题地块“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林地是《森林法》的范畴,草地是《草原法》的范畴。关注到部分法律解读只援引了《土地承包法》对于耕地改造的肯定性,讨论人为改造不涉及情势变更,而忽视了《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的刑事、民事责任,显然不够全面。

更绝的是,这几户“农民”展示了违法违规,也能生米煮成熟饭。“国土三调”结束时间约在5年前,遵循所见即所得的,确认“出土长苗”将认定为耕地的原则,这片草原顺理成章变成了合法化耕地。官方通报明确,“国土三调”数据显示,涉事土地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这招将草原合法化为耕地的手段,不得不说有“化腐朽为神奇”之功了。

还有更绝的,合法化之后,这些三调之后的耕地,将享受国家地力补贴。想想这位“农民”左手对村集体扬言这不属于情势变更,拒绝承包费,右手将违法合法化,索取国家补贴款项,中间还能做中介获取差价。这记妙手一口气摆了三方,背后的下棋之人段位之高,恐怕也绝非草莽之辈。

有网友已经指出,这位承包者“张文柱”,蒙古籍,疑似与开鲁县第十届政协常委同名,甚至民族都一致。网友已经指出,这位承包者“张文柱”,蒙古籍,疑似与开鲁县第十届政协常委同名,甚至民族都一致。这似乎已经能解释,为什么三农的记者,正面对刚了那么多基层官员,却不去诘问这位大“农民”了。

在一些争议事件中,喜欢自称老百姓的人,往往都不那么老百姓。而这位“农民”,是不是真农民,恐怕只能由公众来作一个评价了。

像一道光


村镇干部催收的“增补承包费”究竟该不该收?

原标题:究竟|开鲁县村镇干部催收的“增补承包费”该不该收?

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种植户被要求交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4月23日,开鲁县发布通报称,村镇干部催收的“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4月24日,开鲁县政府新闻办发布《开鲁县关于近期网民关心关注问题调查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再次回应称,双胜村委会与张某柱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用于饲草料种植,土地租赁费用为每亩每年4元。此地块不是二轮延包范围的土地。“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主要是林草地类。“国土三调”数据显示,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块“国土三调”调查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在试点工作中,村集体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同意张某柱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适用每亩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经过了解,张某林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每亩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此次事件为何呈现出复杂性?什么是“国土三调”?如何分类处置国土“三调”的新增耕地?针对以上问题,澎湃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农业农村领域的专家进行解读。

什么是国土“三调”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这一事件,本质上是账面意义上的国土“三调”新增耕地如何消化处置的问题。

2018年9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下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三调”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3年,21.9万调查人员先后参与,汇集了2.95亿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国国土利用状况。

陈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从2009年国土“二调”到2019年国土“三调”10年间,我国耕地账面数据发生较大变化,内蒙古、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5省区耕地净增加,其余省份耕地均净减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由1.37亿亩增加到1.73亿亩,净增加约3500万亩。

“北方五省耕地增加的面积较多,主要是从林地、草地、四荒地改造而来。这属于历史的一个模糊地带,目前来看,已经形成耕地的,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可能要保持下去,从生态保护的角度,不能再滥垦林地和草地。”陈明说。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学院院长李保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耕地面积变化中,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一个重要节点。在此前,有许多农民或企业自己开垦的耕地,并没有被统计在内,某种意义上,是耕地中的‘黑户’,可以称之为‘黑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这些‘黑地’全部被调查出来,成为了新增耕地的一部分。”

“一般来说,新增耕地会被划归村集体,作为村集体的产业,也是为发展乡村的集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能会把这些新增耕地,有偿承包给愿意耕种者使用,获得集体收入。”李保国说,“至于原本已经有承包合同的该如何处理,可能每个地方各有不同。”

纠纷的核心问题

陈明指出,不仅内蒙古,全国各地过去都有大量的四荒地,存在以很低的价格租给特定关系人、又转租给别人经营的情况。

“如果倒查20年从执行上很难,当时的价格可能明显低于正常耕地的流转价格。如果发生了纠纷协商不成,走司法程序的话,法院会酌情参考如《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说明》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试点工作总的原则是,对“国土三调”新增加且未确权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承包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开鲁县主要按两种情形分类处置:第一种是对拱地头、平水坝、填沟渠等新增的过于分散、短期内无法整合使用的耕地,优先交由原承包户经营,村集体收取有偿使用费。第二种是对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

“情势变更”来源于民法中合同法的概念,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卫洲表示,开鲁县土地承包纠纷,当地主张“情势变更”,并不能成立。首先国土调查必然导致大量的土地用途调整更新,如果都来主张情势变更,势必影响所有的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合同的履行,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其次,承包户在村里复垦土地,村委会对自己眼皮底下的事不可能不知情,显然不属于不可预料,所以情势变更明显不能适用。

他表示,如官方通报内容属实,承包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因为此前合同约定该地块用于养牛和饲草料种植,承包户没有用于养殖场和饲草料种植,而进行了开垦耕种。同时直接承包者若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地又以每亩700块钱租金转给其他人经营,那就属于违约行为。

关于如何变更合同,《说明》称,双胜村依照政策文件要求,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明确:对有新增耕地的承包户,原则上按耕地完善其原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每亩每年200元的有偿使用费,所缴费用收归村集体分配使用,土地交由原承包户继续经营。

王卫洲认为,由于承包户违约,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提出收取200元的“有偿使用费”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当然,承包方也可以认为这个费用过高,不予同意。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通过诉讼来平衡各方利益。

“开鲁县这个事情越来越大根本原因就是当地政府插手民事纠纷,以政策和行政手段来干预影响民事合同的履行,显然不当,法律纠纷的解决还是让合同主体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才是正道。”王卫洲说。

江苏大学中国农业装备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宗毅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三农”问题有很强的复杂性,不能简单套用合法不合法。他认为,本案中的土地承包农户通过长期的土地治理和投入,实际上对国家粮食生产有较大贡献。

“很多耕地的增长都是来源于草原。如果说这些都违法,那么就不应该有新增耕地高效利用一说,‘三调’出来的新增耕地都应该恢复为草原。但这与国家发展需要严重背离。不能因为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划为耕地,就不管实际上是否是耕地,是否实际发挥了作用。”

国土“三调”新增耕地如何消化处置

多位学者认为,国土“三调”新增耕地如何消化处置,需要各方协商解决。

农业农村部农研中心研究员张照新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地性质的变化如果是因为农户通过自身开垦形成的,如何处理这种变动和带来的收益,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承包了过去的耕地,自己投资搞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价值提升了,所产生的级差地租,归谁所有,这个问题需要厘清。”

张宗毅表示,如果地方政府追求集体经济发展,同时认为土地增值部分需要重新分配,可以考虑将涉案地块全部列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最新3000元一亩的标准将资金全部补贴给承包农户,然后视同农田改造资金部分由政府投入,再重新签订合同,按照改造资金政府投入部分占比乘以同质地块租金市场价加收地租。

陈明认为,从目前公开的情况看,开鲁县的事件就是管理者和承包者因价格没有谈拢而引发的冲突。新增耕地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些土地怎么收费并无确定的法律规范可循,需要一个周延的方案和长期的协商过程去解决。

“收费多少是一个市场议价的结果,收多少更合理其实没有固定的依据,要靠双方充分协商。这里既涉及基层治理的协商过程,也涉及市场交易的细节问题。要按现在的标准往未来看,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处置方式,还是需要各方坐下来协商。”

陈明告诉记者,即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也需要在具体执行时作分析判断,进行研究,不能主观地想当然。

“新增耕地的收费,对于北方财政不是小数目。但这些地方政府要清楚,真正能用来收费的没有那么多。只有连片大面积的开荒,才有可能和现在的承包户重新谈判价格。过于分散、短期内无法整合使用的耕地尽管总量不小,但收费的执行成本极高,还可能引发大量纠纷矛盾。”

陈明建议,从耕地的实际空间布局看,国土“三调”新增耕地的分布存在三种情况,应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不同情况下消化处置的大原则确定下来之后,具体的操作标准可以通过村民自治解决。已登记确权的情况下不存在新增耕地消化处置问题,已登记未确权的情况本质上也不存在新增耕地消化处置问题,但后续有必要结合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对确权证书进行更正。未登记未确权的情况更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地块规模、地形地貌采取后续处置措施。

“新增耕地处于农户承包地边缘且面积很小,可以直接确权给实际用地农户,在‘二轮’延包工作中对确权证书进行更正。新增耕地独立成块、与农户承包地相连且面积不大的,可以考虑一次性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确权给实际用地农户。新增耕地独立成块且面积较大,可以考虑采取按年收费方式进行承包经营。”陈明说。

澎湃新闻


“种地先交钱”事件中,被忽略的“农村土地三过”问题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内蒙古开鲁县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事件,经过开鲁县三次通报之后,事件的具体详情已经大致清楚,也只有在大致清楚之后才有了较为客观评价的可能性。

针对此次事件,咱们主要关注四个关键要素。

视频截图

第一,此次事件本质上属于“农村土地三过”问题。

伴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农村集体用地盘活,很多农民改变身份性质以及不再过度依附在自有耕地之上。为了更加高效地利用农村土地、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承包成为了一种制度创新。

然而,这种土地承包在法治不健全、存在各种违法违规的彼时,也就诞生了非常多“租金过低、承包面积过大以及承包时间过长”的情形。很多地区的耕地租金在2000年左右也仅仅20元每年每亩,且常常一租就是30年,极端的还存在过50年到80年的情形,面积百亩以上的不在少数。

在本次事件中,虽然土地性质属于荒沼草甸子土地,但在2004签订时也仅仅只有4元每年每亩、面积多达5600亩之多,租期从通告中虽未看到,但以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到了2024年还存在纠纷来看,大致应该在30年以上。

如果没有此次视频中相关人员的语言和行为的表现,仅就这些客观的数字而言,绝大多数具有淳朴道德观的一般理性社会自然人应该都能得出这个结论,即:从现在的经济效益和条件来看,租5600亩、每亩4块钱一年、一租就是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可能真的有点“夸张”了。对于土地实际所有人的每一个农民而言,稍显不公平。做个可能不太恰当的比喻,就跟和你签个30年卖身契、每月只给50元的感觉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先不着急用“谁让你自己签字,自己选的路爬都得给我爬完”来反驳,大家需要注意,这里面利益真正受损的一个个农民,可能压根不是当年签合同的那个人!这其实是这次事件非常大的一个问题点。换句话说,承租人的利益与出租人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可能因为实际合同签订者与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而显得更为难以调整。

第二,如何在法律角度看待这一事件。

任何在法律角度的纠纷解决,往往都是预设价值之后的反向寻求法律规范的解释论展开。本次事件同样如此。

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站在“如果可能,最好对农民利益与承租人利益之间寻求更恰当的平衡”这一解决目的的视角的话,我们必须承认,村集体与承租人之间是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我们至少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借用行政强力之手去废止合同,更应该从合同是否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角度来寻求解决。

倘若真的想要寻求对这一合同的变更,就有必要对当时的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回溯查证,彼时合同签订时是否存在村干部违法寻租的情形、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侵犯村集体利益的可能性。若有,则达成了合同可撤销要件(民法典154条恶意串通、以及164条代理人不当行为,两条都有适用的空间)。其实在有些地方发生过类似案件,甚至还有相关人员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先例。

即便没有,就如最新一次通告所称,也存在依据民法典533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空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更多的是对于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以及公平的一种体现。回到本案中,根据通告所称,承租人已将绝大多数的地块转租他人经营,每亩年租金700元;而村集体考虑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同意对每亩新增耕地(而非全部)收取200元的有偿使用费。如果能够结合承租人变更耕地所付出的物力以及人力成本,考虑到实际已经获得的租金收益与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关系等等,综合地判断这一200:700的关系,能够较为客观化地给出说理的话,从直观的第一感受而言,我对于这一有偿使用费的额度没有过于苛刻的观感。

公告还指出,由于私自开垦耕种,致使有偿使用费的目标对象4650亩土地被“国土三调”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造成了合同标的物性质发生变更。以及承租人实际上再次转租,是否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构成了承租人的违约或者导致合同可撤销。公告没有做定性,但这种给读者的诱导性表述确实表明他们有这样的考量,但他们也同样谨慎地不敢做出这样的认定。

从我的视角出发,我不认为这两项可以成为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一来,土地性质的变更这一认定可能并非承租人申请变更所致,实乃“国土三调”做出,不可将土地性质在法律上变更的责任归于承租人。

二来,从合同租赁目的而言,土地合同目的包含饲草料种植,进行其他农作物种植的行为是否可能具有可解释性存在空间?但更为重要的是,其变更进行耕种行为并不是2024年才做出,在很多年前尤其在2018-2019“国土三调”都做出耕地认定的前后,都没有去纠正这一错误的违反合同目的的行为(当然也包括转租行为),是不是意味着出租人对承租人相应行为的默示许可?尤其结合不同时期对于耕地的重视,不断出现“退A还耕”“退耕还A”这样的政策拉扯之下,我们极大地怀疑彼时对于这种新增耕地的行为不仅不反对,反而还有可能存在鼓励至少存在同意的可能性。

综上,从变更合同的角度来对待这一事件肯定是最为合理的选择。那又究竟该由谁来主导合同的变更呢?政府还是法院?

第三,地方政府在这一事件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

从前文的分析来看,合同的双方是村集体和种植大户,即便是通告,都在结尾明确地说“经过县镇村三级协调化解,该村群众已同意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似乎政府机关压根不是当事人,却如此积极地冲在了第一线,而最后最大的输家就是那个完全分不到任何补偿费而被撤职的建华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了。

如果你也持有认为政府公务人员在“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他们应该直接让村民按照通告说的去法院诉讼就完事这样的价值观的话,我想你可能已经陷入了西式好讼主义的法律万能论中去了。

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应该谦抑地等在各种纠纷解决形式都无法实现目的之后才能现身。行政性的纠纷解决在我国尤其在乡镇村一级本就应该承担起最主要的责任。“有问题找政府”,尤其找对于各自行业存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首先解决纠纷,是当然的选择。

不仅如此,我们从视频中村里某位支书所说的“上头让我敛钱我就敛钱”,以及通告中开篇就提出的“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依程序制定指导方案……”,说明主导此次新增使用费的仍然是政府。

毫无疑问,经过长期调研,对新增耕地的使用现状有了充分的深度和广度的研究之后所提出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的初衷,肯定是为了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如何更为公正兼顾效率地进行分配。这是政府的职责,更是政府的担当。

试想,在没有进行改革前,村民甚至都没有集中性地提出要增加使用费,尤其连村支书都说“上头让我敛钱,我就敛钱”这种一看就知道他连他们村集体存在变更合同可能性都不清楚的情形下,政府主动的行为更多就是出于希望帮助更多农民增加收入,进而过上更好的生活,即便这种目的来自上级的考核。

所以,无论从行政机关相关试点工作的主导性,还是对纠纷解决的优位性,都决定了以建华镇党委副书记为代表的一线公务员队伍当然地出现在最艰难的位置。但这意味着,他真可以如视频中这么做吗?

第四,一线公务员应该怎么办?

我相信“我也不懂法”这句话绝对是这人在争执中上头之后的表达,而视频的录制以及剪辑不可避免地带有发布者的主观性。但即便类似于防卫挑唆,我仍然觉得这位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确实可能不是一个优秀的党政干部。从他的表达中,我也切实感受到了一线公务员对于法律在基层工作中“无力”的一种真实的内心流露。

你若向民众投之以“释法”,民众可以报你以上访。你今天跟大家说规定是这样的,明天可能又出一个专项行动。法律在基层治理中的无力,既有民众法治教育接受度不够的原因,也与专项行动时不时出现有关,当然,也因为部分一线基层公务人员本身对法律不够尊重。

有位毕业后当公务员的学生跟我分享过,他的领导讲过一句话——“最头疼你们这些学法的”。但我仍然想说,基层法治可能因为效率等情况而导致上限不高,但它同样下限不低,而其他更有效率的治理方式虽然可能上限很高,但对应的下限可能就会很低,此次开鲁事件就是一大例证。

最后我还想补充一句:时代变了,尤其在全民自媒体时代,我们的公务员入职培训至少得增加一两门情绪管理、媒体应对这样的课程了,而且得至少每两年学一次,每次48学时以上。

观察者网


“云浩止耕”反转了?网传很火的武大教授“何错之有”一文,毫无法理可言

近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内蒙古开鲁县有镇村两级干部不顾此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阻止承包农户下田耕种,要求支付了增加后的新租地承包费才行。报道发出后,迅速引发关注和热议。当地县里连续发布了三个通报,解释事件的成因及后续处理情况。各种自媒体也加入了讨论的队伍。

随着事件讨论的深入,已经从一开始对镇村领导在事件中“我也不懂法”、“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你们这是哄抢集体资源”等言语行为表现,发展到了承包户究竟应不应该缴纳新增使用费、镇村干部执行上级规定何错之有的争论。

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自媒体纷纷发出了事件反转的标题及内容,例如,有文章的标题是,“纪云浩没说错!套项目款违约开荒、私自承包耍无赖的假农民更可恶”、“开鲁通告来了!耕地大户不响应政策,难怪纪云浩嚣张,背锅太冤”、“大反转!开鲁县再晒中央文件:农户违约在先,转手700/亩竟赚大发”、“现在,我要正式向开鲁县镇领导纪云浩道歉:实践证明你做法是对的”等等。

这些文章中,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新乡土”实名发表的《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何错之有?》一文,传播最广,影响最大。通读该篇文章,其中的观点及作为观点依据的情况定性,实在难以认同,特此发文探讨一番。

例如,“何错之有”文章中有,“草地变成耕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制,且不说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很可能涉及到违规违法。”,“合规化的耕地意味着今后这些租户可能会享受国家规定的地力补贴的优惠政策。在这个意义上,新增耕地的收益并非租户自己生产的,而是政府和村集体一起参与的。村集体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当然有权参与新增耕地收益的分配权,于情于理都是没问题的。”

按照法律法规、中央政策,真的如吕教授所言吗?《土地承包法》第11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规定,探索将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返还指标交易收益。

根据开鲁县的两次“情况通报”,由于承包户响应《土地承包法》及中央文件规定的持续投入,将饲草地升级为了水浇耕地,并且通过了“国土三调”的土地性质变更成为了“新增耕地”,何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规违法”?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中央文件规定,按照合同履行“协助实施”的村里,何来要求增加承包费的理由?

“何错之有”文章中有,“法律一般指解决矛盾冲突,如果能够协商,或通过做工作达成共识,的确不应该滥用法律。毕竟,无论是从租户角度看,还是从村集体角度看,友好协商是最好的结局。只不过,协商的时机、方式,本身也是讨价还价的策略。不能排除的是,地方政府正是要赶在春耕之前,把承包费收上来,否则,就不太好做下一步打算:万一协商不成,还可以把地收回来。

好一个“友好协商”!协商有村里要组织200人去阻拦施工、镇领导现场给承包户定性“哄抢集体土地”、命令执法力量现场扣车、强制传唤耕地人员的吗?教授就是这么定义协商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法律规定,哪有赋予了村集体或是镇领导有权“万一协商不成,还可以把地收回来”?

“何错之有”文章中有,“现如今,农村生产关系早已发生变化,这几个'大户',大概率不是普通农户,更接近于资本下乡。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阻挠大户春耕并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其他普通农户。这说明,大户和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并不相同——但舆论传播上,这些大户却成了'农民'。恰恰相反,普通农户和村集体利益是一致的。这也提醒我们,各地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得谨慎培育大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文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

国家在大力发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吕教授却称要“谨慎培育大户”,这还如何让国家大力发展的政策落地?此外,文中称的“阻挠大户春耕并不是基层干部,而是其他普通农户”,视频在那里摆着,分明是镇村领导带头阻拦耕地,怎么成了“其他普通农户”阻挠?

“何错之有”文章中有,“报道中出镜,事后被免职的镇党委副书记,大概率是该镇的工作骨干。从单独截取的报道画面看,这名基层干部的确言行不当;但在基层治理中,但凡是在攻坚克难的时候,这种话语都不算特别。他所说的他自己'不懂法',只是一种言辞策略。”,“基层工作本来就是处理矛盾的工作,基层干部并不完全是裁判员的角色,他们自己就是运动员,以符合地方情境的言行来获得竞争优势,包括利用情理做工作,利用强力压服不配合工作的人,利用法律来增强合法性,都属于正常。”,“这位镇党委副书记为个人言行负责,被免职并不算冤。但他是在攻坚克难过程中,以群众听得懂的话来履职的,无论是目的还是行动,都属于公务行为,他被免职,某种意义上属于背锅。”

好一个“不懂法”是“言辞策略”!视频里,这个“不懂法”的言语环境是,因为存在承包费增加争议,村里与承包户同时找镇领导的纪云浩处理,纪云浩一改纠纷现场指挥一切的口气称,“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打起来你找公安局,杀人了你找刑警队”、“法治,你(能)找政府吗,你把公安局撤了得了,对不?你俩干仗,找政府干什么?”、“我也不懂法”......

这是“言语策略”还是不依法履职?要知道,根据《土地承包法》,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承包纠纷,镇里虽然没有干涉职权却是有调解职责。一句“不懂法”的“这事别找我,跟我没关系”,分明是不依法履职,哪是什么“言辞策略”?

此外,纪云浩对本次事件解释的适用《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情形,在本号《“不懂法”的副书记火了,最怕遇到不懂法却指挥执法的领导》一文中有过陈述,根本不符合法律要件,依法也不是村里、镇里有权说适用就适用,说解除承包合同就解除的。

拿着没有法律适用权限、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理由,就要阻拦承包户耕种土地,否则就指挥执法力量扣车、抓人,并以自己“不懂法”为说辞,怎么到了教授的文中,就成了“都属于正常”的“包括利用情理做工作,利用强力压服不配合工作的人,利用法律来增强合法性”?莫不是教授认为,基层发生的经济纠纷,压根不用讲什么法律的正确理解和实施,能强力压服就行?

《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在网上,很多人认为,原来承包饲草地的时候,一亩地才交了几元钱,如今却能一亩地收益7百元,如此暴利就应该让他们再多交些钱。真是应了那句话,荒地无人耕,一耕有人争。

人家靠着自己持续不断地投入,将草地变成了水浇地,进而转租获利,难道不是人家按照合同、遵守法律(土地性质变更符合国家认定)、响应政策,承担了巨大的经营风险之后才获得的吗?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情形,在没有司法程序认定的情况下,村里、镇里乃至县里,有权收回土地吗?如此的一见人家收益了、发财了,就想着解除合同的施压涨价,以后谁还敢投资改良土地、相信承包合同?

法治才是最好的影响环境,可是在当地的做法中,没有丝毫的看到法治的影子,在武大教授的撰写的一篇“何错之有”的文章中,也丝毫没有看到法治的影子,处处是见人收益了就要去分一杯羹,不同意分就采用各种法外手段,并为此找各种不合法理、混淆概念的理由。如此这般,以后谁还敢投资发展实业、振兴农村农业啊?

烟语法明


“上面”让敛的是什么钱

“上面”让敛的是什么钱

作者 | 南风窗记者 何国胜

谷雨节气刚过,正是农忙时,却有了“种地要先交钱”“阻拦农民春耕”的问题出现。

4月22日,中国三农发布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部分农民被要求交纳土地“增补承包费”。报道视频中,当地村干部、镇政府领导等,“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刺激了不少公众的神经。

此后两天,23日和24日,开鲁县政府发布两次情况说明解释事情原委。

“情况说明”提到,报道中的农民非本村村民,而是外来承包大户。“增补承包费”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主要采取的两种处置方式之一。

其中一种是对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也是此事件中承包户适用的情况。

此事件的背景是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的高效利用试点工作。

24日的“情况说明”还提到,“国土二调(2007年开始)”数据显示,承包大户张某柱承包的主要为林草地类,而“国土三调(2017年开始)”数据显示,由于多年私自开垦耕种,其中的4650亩地被认定为耕地,实际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此外,原承包户已将其中大部分地块转租给别人经营,每亩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该“情况说明”称,最初在2004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对“5600亩荒沼草甸子土地”明确规定,该地块用于兴建奶牛养殖场和饲草料种植,土地租赁费用为每亩每年4元。

“国土三调”后,“大户”私自开垦的林草地被认定为耕地,到今年,村集体同意张某柱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适用每亩新增耕地收取200元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网传一位农户的承包通知单/图源网络

网传一位农户的承包通知单/图源网络

但“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户不愿交纳费用,导致已交费用的农户产生攀比心理,由此产生了阻碍翻地行为。”情况说明写道。

23日的情况说明提到,针对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的问题,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县纪委监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至于由“攀比心理”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两次情况说明均提到,通过县镇村三级协调化解,该村群众已同意采取诉讼方式主张权益,解决矛盾问题,确保不再有阻碍翻地整地、贻误农时等行为发生。

问题交给法律解决,也意味着当地的生产与生活开始回到“正轨”。不过,由此引发的争论远未结束。

林草地可以变耕地吗?

在中国三农发布的报道中,外来承包户张某柱的土地承包合同自2004年3月20日起,至2034年3月20日结束,目前已有 20 年。

该报道中,承包户称,多年来他们拉土、平地、打井……用十多年的时间把寸草不生的盐碱地变成水浇田,目前种植玉米的产量,一亩高达一千七八百斤。

常规认知中,荒地变农田,听起来是好事,但为何既被要求交钱,又可能违法呢?

按照用途,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草地和林地。

在中国三农发布的报道中,承包大户称他们当年承包的是荒地、盐碱地,寸草不生,当时老百姓5元钱一亩也没人包。

《父辈的荣耀》剧照

《父辈的荣耀》剧照

而24日的情况说明提到,承包大户承包的地块在“国土二调”中主要显示为“林草地类”,但在“国土三调”中被认定为耕地。这表明,土地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夏柱智表示,擅自将林草地变为耕地,可能面临违法。

2018 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其中提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包含“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此外,林草地变耕地,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开垦之后这块草地就面临着沙漠化(的风险)。”夏柱智说。

而此次事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当地属于半干旱气候,生态环境脆弱,林草地改耕地短时间内可以增加农业收益,但是长期来看面临土地沙漠化的问题。“(内蒙古草原)本身就不适合开垦,是地理条件决定的。”

阿右旗海森楚鲁怪石旅游区/图源:内蒙古文旅局

阿右旗海森楚鲁怪石旅游区/图源:内蒙古文旅局

夏柱智认为,农村地区草地变耕地的行为类似于城市中,有人先用工业用地把地拍下来,之后再把它变成变商业用地或房地产用地,价值翻倍,但这并不合法合规。

草地变耕地的情况在农村地区并不罕见。夏柱智说,一般情况下,耕地的产值可以达到每亩千元,而草地每亩可能只有几十元到一百元。在内蒙古和东北地区等人地关系宽松的地区,草地、林地等变耕地的现象很普遍。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也提到,在像内蒙古等耕地后备资源相对较多的地方,村民自主开发荒地形成新增耕地的现象较多存在。

不过,刘大鹏表示,这些新增耕地并未被确认权属,承包方是否有使用该耕地的权利?是否有基于该土地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否有从草地转为耕地后,因为土地生产能力提升而应履行增补承包费的义务?是基于本事件特别值得充分探讨的问题。

开鲁县的平原/图源:平安开鲁

开鲁县的平原/图源:平安开鲁

实际中,“开荒”这点在开鲁县颇有体现。长期以来,开鲁县一直在打击违法开垦草地行为。2024年3 月 ,开鲁县政法委发布了五例违法破坏草原林地的典型案例。五起案例中,被告人均因为在草地上种植农作物被判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期在1年到2年不等,罚金最高达15.52万元。

2024年4月9日至15日,国家林草局驻内蒙古专员办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督导毁草开垦问题整改。督导组要求,通辽市开鲁县要全面排查毁草开垦问题,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此外,另有双胜村村民华某某向媒体表示,他在双胜村承包了100多亩地,性质为草地。“多少年都在上面种玉米也没人管,去年突然就说不让种,还把我人给抓了,拘留了两天。”华某某称,在家人把玉米苗撅了并缴纳保释金后,他才被取保候审,后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而他被抓的罪名也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耕地。

为什么要交“增补承包费”?

此事件中,让舆论哗然的一句话出自村干部之口——“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但一亩 200 元的“增补承包费”到底是什么?又有何依据?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告诉南风窗,地方政府承认了承包大户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产生了合规化成本。“以前租户是非法种地,现在是合法种地,差别太大了”,吕德文说,合规化的耕地意味着今后租户有权享受国家补贴。

“在这个意义上,新增耕地的收益并非租户自己生产的,而是政府和村集体一起参与的。”吕德文撰文称。

而且,这也涉及村集体内部的公平问题。该村不少农户已交纳费用,几个大户拒绝交费,自然会引起已交费农户的攀比心理,这也是为什么农户会阻碍翻地。

有双胜村村民向媒体表示,村里发的收费通知他们也收到了,但是他还没交钱,据他了解村里大约70%的农户都交钱了。该村民说,他不敢叫拖拉机下田翻地,担心叫来的拖拉机被扣留。

农户用于推平土地的推土机/图源:中国三农发布

农户用于推平土地的推土机/图源:中国三农发布

夏柱智告诉南风窗,从政府通报来看,这些被承包的土地不属于二轮延包范围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而是村集体可以市场化发包或流转的“四荒地”,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其实问题可以追溯到二十多年前的第二轮土地承包。

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后,国家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土地承包关系,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夏柱智告诉南风窗,原则上,一个村集体承包到户的土地占95%,另外留不到5%的土地作为集体“机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预留土地调整空间。

如果农村集体的“四荒地”比例较大,那么集体“机动地”的面积就比较大。在内蒙古自治区,受生态条件制约,这样的集体土地较多。夏柱智表示,此事件中的被承包的土地就属于集体土地。

世纪之初,为了增加集体收入,“四荒地”一般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的方式流转。夏柱智说,在一些地区,由于没有经验,拍卖的时候,村干部和农民不知道怎么定价,有的地块的价格就定得很低。

而承包方低价从村集体流转的土地,变成耕地后,其获得的利益会急剧扩张。

“2000年时,一个老板只要有几十万块钱,可以在内蒙古承包几千亩土地。(草地改耕地之后)一年带来的光租金收入就是数百万元。”夏柱智说。

因此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说,他认为,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之后,以低价占据大量土地违背了朴素的公平思想。

《父辈的荣耀》剧照

《父辈的荣耀》剧照

不过,对此问题亦有另一方观点。

任大鹏在接受前述采访时表示,30年的承包期限,就是为了鼓励承包方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如果因为承包方投入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就要求按照20年后的土地产出调整承包费,那么承包方付出的投入,就没有获取收益回报的机会,对承包方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要是合法订立的合同,且承包方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破坏土地导致耕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的前提下,就应当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严格履行合同。

那该事件中,200元一亩的“增补承包费”又是如何确定的?

夏柱智告诉南风窗,“增补承包费”只是一种地方性的探索,不是通过法律规定的,而是靠土地流转合同管理,特殊的情形下,村集体可以和承包户协商确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遇到重大事项,村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以‘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商量价格。”

农户在丰收时进行采收/图源:内蒙古农牧厅

农户在丰收时进行采收/图源:内蒙古农牧厅

开鲁县发布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依照政策文件要求,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在公示期间村民均未提出异议。

但在中国三农发布最初的报道中,村干部多次表示,“钱是上面让他们收的”。

但依法而言,“上面”让他们收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所教授赵宏告诉南风窗,行政机关在决定收入费用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在法律上更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立法法第11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而目前相关的法律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领域的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在土地承包者因改良土地增加耕地而额外收取‘有偿使用费’。”赵宏说,本案中所适用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也不能成为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依据,而且该文件中也没有任何收取费用的规定。

政府应该介入吗?

在此事件中,村干部和镇政府官员是“阻碍春耕”的力量之一,也是引发舆论的导火索。前述报道刊发第二天,开鲁县委已给予建华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县纪委监委对双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智慧告诉南风窗,在目前合同还生效的前提下,要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者诉诸法院裁判。除经司法程序裁定是否解除合同外,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针对此次事件的官方通报/图源: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针对此次事件的官方通报/图源: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夏柱智表示,政府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起规范、引导、督促的作用,可以在村集体的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指导意见,而非强制介入。

刘智慧表示,承包方在多年改变土地性质的过程中,发包人应当知道但并未阻止,最后改变完成了,又说要增加费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发包方是默许改变土地用途这一行为的。

此外,开鲁县第二次情况说明里,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解释合同变更。

刘智慧认为,因为这一事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以应当首先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否有禁止变更土地性质的规定,是否有对于承包方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土地性质的法律后果的具体约定,以及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农户在丰收时进行采收/图源:内蒙古农牧厅

农户在丰收时进行采收/图源:内蒙古农牧厅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于土地性质变更问题,规定发包方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但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承包方未按约定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如果目前承包合同有效,且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土地性质的法律后果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那么根据我国合同立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变更土地性质,发包方是否可以单方(法定)解除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应当综合多个因素予以考量。

从目前的官方公布的本事件信息看,发包人方面还不存在我国合同立法所规定的可以单方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可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

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则要综合发包方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方改变土地性质、是否及时阻止、承包方改变土地性质的付出以及对于土地利用的效用、发包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等全面考量。

尽管《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则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但从目前官方公布的信息看,本事件还没有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支持发包方要求增加费用的空间。

所以,根据目前的信息,开鲁县以《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来解释合同变更,仍是有争议的。

红星新闻


内蒙“种地交钱”事件承包人曾任县政协常委

4月28日,红星新闻发布《开鲁县土地“有偿使用费”再调查:张家兄弟称是招商引资而来,早年平整土地花费巨大》,当事种植户张文军表示,他们是乡镇招商引资来的,当初承包时都是荒地,现在土地养肥了,双胜村想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属于“过河拆桥”。

4月29日,红星新闻从开鲁县委相关部门获得了2004年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当中明确,乙方在双胜村荒沼草甸子兴建奶牛养殖场事宜,乙方在承包期内不改变土地用途并保证奶牛养殖头数。合同中明确,承包期限为30年。

但双胜村部分村干部告诉记者,张家兄弟通过平整施肥,将承包的草地变成耕地,已经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造成违约。据悉,张家兄弟承包的那片地后来被“国土三调”认定为耕地。

当地收费依据是什么?收费归谁?张氏兄弟若违反合同多年为何没制止?开鲁县、镇、村等主要负责人针对上述核心争议一一作出回应。

针对承包人张文柱身份的传言,开鲁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与当地政协核实,张文柱过去确实担任开鲁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张文柱现已卸任政协的相关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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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军展示“养地”所用的牛粪

疑问一

双胜村此番收费依据是什么?

红星新闻就此事咨询开鲁县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该中心回应称,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依程序制定《开鲁县促进农村牧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指导方案》,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高效利用试点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试点工作总的原则是,对“国土三调”新增加且未确权的耕地,原则上不再承包到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承包经营关系稳定,开鲁县主要按两种情形分类处置。

第一种是拱地头、平水坝、填沟渠等新增的过于分散、短期内无法整合使用的耕地,优先交由原承包户经营,村集体收取有偿使用费。第二种是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

但开鲁县官方网站并未公开该文件细则,记者咨询能否查阅该文件,县委接待的另一位工作人员称材料还未公布,以官方网站为准。

开鲁县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土地是村集体的,具体交多少钱村民自治决定,只需要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县委只是给出指导意见,村民具体收多少钱县里其实说了也不算。”该负责人表示,全县各村针对此次新增耕地的收费标准并不一样,每村都有自己的方案。

▲张家兄弟承包土地内的牛粪

▲张家兄弟承包土地内的牛粪

疑问

每亩每年收取200元是如何来的?

4月29日,红星新闻查阅了3月28日双胜村委会的“新增耕地会议记录”。会议提议:村内新增耕地按照每年每亩200元价格,收费年限至2026年12月,一年一收。

会议记录显示,在村代表发表意见时,参会的孙某曾站出来表示:“同意,但是张文柱、张文林的奶站不能按每亩200元,应按照300元收,因为当时是种草养牛,现在性质已经变了。”村民高某也同意孙某说法,张文柱当年按照4元价格承包,现在土地性质变了,就应该收300元。但是其也表示应该先通知承包户,让承包户知道如何收费。

村书记杨华表态,张文柱、张文林当年属于招商引资进来的,收费标准应该一视同仁,如果到期不交就解除合同。此次会议中,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应到16人,实到12人,最后经过举手表决所有参会人员都同意了提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建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皮玉志也证实:“村民对张家兄弟意见比较大,本来是要每亩每年收他300元,村支书杨华也向我们反映过,但最终考虑到这么多年感情了,又是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最后才收的200元。”

▲双胜村会议记录

▲双胜村会议记录

疑问三

张家兄弟承包的草地复垦这么多年为何没制止?

皮玉志解释,早年那块地确实比较荒,张家种植紫花苜蓿也属实,但是这种作物需要换茬轮作。“他可能就是轮换着种点别的作物,而且考虑奶牛场也解决了村上部分劳动力,养牛又需要一些饲养草料,所以他种别的我们也就没怎么限制。”

皮玉志透露,张文柱承包的土地在村子被俗称为“北沼”,2004年左右还有几十户村民在那生活。“早年条件也不好,生产设施也不行,很多人都是用牛车改良土壤,这么多年老百姓将草地肥育成耕地付出了很多。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管理方面就不是很严格了。”并且“国土二调”是在2018年开始,但是结果公布是在2020年,“林草变更的数据多,核对时也有些混乱,所以早前一直用的‘国土二调’数据。”

张文军此前称种植苜蓿、玉米等没遭遇过阻拦,村干部赵某也从侧面印证了该说法:“去年我们问过他,他说是养牛用的青贮玉米,再说他种紫花苜蓿,这是草地上允许种的,我们阻拦他干啥?”村干部赵某称,但张家兄弟不能一直拿着草地来当耕地使用,并且合同中也明确了土地用途。

▲张家兄弟承包土地上所种的苜蓿草

▲张家兄弟承包土地上所种的苜蓿草

当天,记者见到了2004年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中第六条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保证奶牛养殖头数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继承,但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所规定的届满期。”因此双胜村委会援引此条款,认为张家兄弟违反了承包合同,双方也由此引发激烈的矛盾。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

疑问四

若要解除合同,承包户前期投入如何计算?

红星新闻4月27日采访张文军时,对方曾表示经过20年的施肥、平整,现如今土地每亩投入成本在一万块左右。“养牛拉的粪我都不卖,全部拉到地里去了。”张文军曾告诉记者,这些牛粪如果对外出售,一方能卖到80元。但村民梁某认为张文军的说法有些夸大:“他那牛粪一方也就卖三五十块钱。”

4月29日,村干部赵某对此反问道,“你问问他,要是80块钱一方牛粪,他要多少我给他拉多少,他收吗?”

赵某告诉记者,虽然张家兄弟是当年乡镇招商引资来的,但其不认可对方的巨额资金成本说法,并认为多年转租土地早就收回成本。“4000多亩耕地,每亩每年租出去700块朝上,每年几百万收入肯定是有的。”

早前张文军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他的确将土地租出去,每年每亩收取700元,但他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

赵某还强调,张家兄弟由张文军出面,但土地实际承包人并不是他,幕后是张文柱、张文林。

针对张文柱身份的传言,开鲁县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与当地政协核实,张文柱过去确实担任开鲁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政协委员的选拔也是有严格流程。”负责人告诉记者,张文柱现已卸任政协的相关职位。

疑问五

收的钱给谁?村干部称留作村集体资金

红星新闻了解到,双胜村新增耕地共有13992亩,目前6571亩缴纳了有偿使用费,共计130多万元。

“张家兄弟一家就占了四千多亩,村里其他人能不盯着他吗?这么大面积按照政策收费他又不交,镇上、村上能不去制止吗?”村干部赵某说,收的钱也并不是上交到县里,而是村集体的资金,以后如何使用都要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

在双胜村看来,村里已做出让步,毕竟考虑到这么多年关系,才一视同仁定下200元的价格。但张家兄弟却认为自己在这块土地投下资金,将土地养肥又都是自家人亲力亲为,合同里只规定承包费,因此不应新增收费。双方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

双方合同规定,“甲乙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除按承包费总额的2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单方解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附则中提到,“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并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引起讼诉,由开鲁县人民法院管辖。”

4月26日,张家兄弟一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4月25日村委会启动了诉讼程序,法院当日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庭前调解时,双胜村村委会还是坚持单方解约,不给补偿。镇长皮玉志告诉记者:“虽然老张跟村上在打官司,但还是希望双方能够坐下来协商。”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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