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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未成年,你们判不了死刑的,哈哈哈哈~”
一个13岁的杀人凶手,在法庭上狂笑着对法官们说。
受害人家属,就在他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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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恶魔叫赵力宝,黑龙江人。
赵力宝父亲做生意,家庭比较富裕,家里人对他比较娇惯。
他13岁就吃的又高又肥又壮,身高160以上。在学校里,不是掀女生的裙子,就是偷看女厕所,最后,老师忍无可忍,联系家长,让其退学。
退学后,赵力宝变成了一个街溜子,走村串户,骚扰妇女,好勇斗狠。
2004年的夏天,7月27日,他拦住了村里一个外来户家的小孩——小芳(化名)。小芳的父母是后来迁到这里居住的,而小芳的爸爸长期在外打工,小芳妈妈就是普通的农妇,在村里算是比较弱的一个家庭。
他把小芳拉扯进了玉米地,强奸了她。
小芳原本是要去舅妈家,被强奸后,她因为受到了恐吓,一开始没敢和舅妈说自己的遭遇,但舅妈还是察觉了一些异常,在仔细询问下,小芳才说了实话。
小芳的妈妈得知孩子被畜生强奸后,没有选择忍气吞声,立即就报了警。
但是,警方抓获了赵力宝,却无计可施。他才13岁。按照当时的法律,他未满14周岁,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最后,在警方的协调下,赵力宝家庭被要求向小芳家赔偿9000元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赵力宝自然受到了父母的怨怼和责骂。
他没有悔改之意,而是燃烧起莫名其妙的仇恨,半夜爬进了刚被他伤害过的小芳家,对着小芳妈妈挥起了刀,连扎19刀。
小芳妈妈顿时倒在血泊里。
赵力宝被抓获后,在法庭上对着法官狂笑:“我才13岁,判不了我死刑的!哈哈哈哈哈哈哈”
确实——谁也拿他没有办法,他仅仅被处以18个月的劳动教养。
小芳的一家,就这样毁了。妈妈被杀害,女儿被强奸,爸爸领着幸存的女儿,在村里也呆不下去了。
时隔20年,那个赵力宝,早已经结束了劳动教养,一个恶魔,从此隐藏在了人群里。
2
他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另一个惊动了全国的恶魔,大连13岁男童蔡虎虎。
蔡某行为模式和赵力宝一摸一样,甚至连他们俩的外貌都很相似。
赵力宝在学校里就开始骚扰女生,偷窥女厕,而蔡虎虎在小区里,也像一只刚发情的野狗一样。他多次尾随女邻居或女童,甚至,跟到了女邻居家里,借口说要水后,目光诡异地在女邻居家四处扫视,当发现女邻居家还有其他人,才匆匆离去。
后来,他盯上了同小区才10岁的小女孩,女孩平时都是家人接送,唯有就这一天,女孩落单了。在距离自己家不到100米的路上,被蔡虎虎拦住了。蔡虎虎诱骗她到自己家去,随后,将她推倒在床上,进行猥亵强奸。
女童吓得大哭起来,见孩子哭闹挣扎,他就将孩子残忍地杀死。随后,拖出自己家,弃尸在自己家对门的树丛里。
见女童没有准时回家,女童的家人报警寻找。他躲在自己家中,窥看着女童家人一遍遍在小区里寻找、呼喊,也窥看着警车呼啸着到达.....他甚至还拍了警方在小区里挨家挨户查问的视频,发在了自己班级群里。
当警察找到了女孩尸体,锁定了周边,并且到他家登门查问时,他还在班级qq群里佯装镇定说,我还是个小孩子啊,为什么要问我这些事啊?会不会有人冤枉我啊,要是冤枉我了怎么办啊?我还是未成年啊才13岁!
很快,警方抓捕了他。痕迹太明显了,他连自己家的作案现场都还没有破坏完毕呢。
最可怕的事在后面,他被警方带走调查24小时后,即便已经认定他是凶手,因为未满14周岁,连羁押他,都没有法律依据,随后,他被放了回去.......
放了回去 !
备受滋扰、深陷恐惧中的小区居民真的都炸裂了。这样一个恶魔,就这样被放回来了?下一个受害的是谁家的闺女?谁家的媳妇儿?
他又肥又高又壮,他现在还知道了,自己做什么都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整个小区,都成了他的狩猎场吧?!
最终,当地的司法部门及时重视了这个情况,13岁的男童蔡某某,再次被“逮捕”,这次,他被送往了一家类似于少管所的惩戒机构。他会被在这里约束、强制教养3年。
今年已经是2024年了。那个13岁就强奸杀人的恶魔,应该已经17周岁,即将年满18周岁。
他早已经被释放了,也赵力宝一样,也已经隐身于人世间。
他们悔改了吗?你猜!
3
2010年,广西,一个叫韦进木的男孩,也是13岁,就作下惊天大恶。
他先是无缘无故动手掐死了同村一个4岁的男童。
据村里人反映,在此之前还有小孩非常可疑地“淹死”在浅塘里,而事发前,韦某就在附近,但因为没有证据,韦某也没有被调查。
但是因为未满14周岁,无法被羁押。
他就像不受任何约束的恶魔在村里游荡,接着,第二年,他又重伤了村里一个6岁女童。
这次,他被判刑6年。
他没出狱前,村里的人就很恐慌——几乎所有的人都知道,一旦他出狱,村里必然又会有孩子遭殃。可是没有人能延长他的刑期。
韦某出狱了,还是减刑出狱,2015年,他仅仅服刑4年,就出狱了。无处可去的他四处游荡,晃荡到了广州。
在番禺的一处高架桥下,他发现一个11岁的小女孩小盈(化名)正在独自行走,
他随后就扑上去,把小盈拉到偏僻的角落里,强奸后杀害。
作案后,他逃跑了,但仅仅逃跑了10多个小时,就再次落网。
这一次,他总算年满18周岁了。
如果他第一次杀害4岁的男童,就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那么,另外的两个孩子,都会得以保全。
刑事责任的年龄,凭什么定在14周岁啊?
他们都能强奸、杀人、抢劫了,却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4
有人说,制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崇高的人道主义,是我们国家向现代文明法治靠拢的标志。
真的吗?
即便是所谓灯塔国美国,也只有23个州,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其他近一半的州,根本没有这个限定,他们默认的年龄是7周岁。还有如北卡罗来纳州,直接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6周岁。
而在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刑事责任年龄,也是7周岁。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定在12周岁甚至更低的。
我们国家算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最“人道”的国家。
在工业革命早期,英国那可是严刑峻法。七八岁的小孩偷了手绢(刺绣绸缎手绢当时是贵重物品)、偷一块面包,都可能因为行窃罪,被鞭打、甚至被吊死。
可能是中国人普遍还停留在对十一二岁小孩“体型瘦弱”“认知单一”的刻板印象里。但,随着这些年社会物质极大的丰富发展,太多太多的十一二岁的孩子,发育得真的和成年人相似。
很多初中门口走出来的孩子,女生身高一米六的比比皆是,男生身高一米八的也是遍地都是。他们的身体体能已经成熟,他们的智力和心机很多已经不亚于甚至远远超过自己的父母。
更可怕的是,他们还都能上网。能看到各种暴力、色情、残杀的新闻、电影、视频。他们也可以轻易接触到这样的制品。
同时,他们很快都知道了,自己未满14周岁,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在大连13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事件后,法律终于修改了,这是邯郸三个小恶魔得以被刑拘的重要契机。
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在这个案子里被激活。
但新的问题来了,就在今天,又一个惨剧登上新闻。
广东清远阳山县,2月26日,8岁的女童被一个13岁的男童陈某某性侵,
但是,警方介入后,因为陈某某未满13周岁,而不予立案。
熟悉的悲剧的影子又来了,又来了.....
能够在邯郸三个小恶魔身上激活的条款,为什么不能在这个清远小流氓身上复制?
为什么?!!
还有那个当街就拉扯女童猥亵的小恶魔,为什么只是被送去了劳动学校?
这些充满了恶毒的小恶魔,这些依仗着自己未满14周岁就不能被惩罚的垃圾,应该当成年人来审判!!!
一天天的,花那么多时间考虑罪犯的所谓人权,那些在地下泣血的受害人的人权呢?
因为她们已经不能说话了,就不配有人权了吗?!!!
像“14岁以下免受刑责”这样的规矩,究竟是咋来的。
各位好,我们聊了一下邯郸少年遇害案。
我看到很多留言都在要求判处三个未成年人杀人犯死刑,但不可否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即便有杀人这样的重罪,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
具体说来我国现行刑法按照年龄大小的标准,设定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三重门”:
首先,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其次,年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类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你了解司法语言,就会知道,这三名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杀人犯,正好卡在了那个微妙的坎上,估计最终刑事责任他们可能是需要承担的,但与很多人期望的一样判处死刑,恐怕就没那么容易了,甚至几乎不可能。
但反过来说,为什么我们的法律会制定未成年人减刑甚至免刑的相关条文呢?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读完这篇文章的解析,你会理解,今天看似司空见惯的法律常识,其实背后有着非常复杂的历史源流。
我试着为您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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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师承自苏联,而苏联的法律体系则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目前全球遵循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如法国和德国等,都同样有较高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标准,14岁以前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是个通则。
但这个“通则”是不被海洋法系国家所承认的。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区的最低刑责年龄只有十岁,而美国有15个州最低刑责年龄是6-10岁不等,另外35个州则压根没有最低刑责年龄。完全依靠主审法官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定罪。也就是说,不论你多小,在美国大部分地方犯下,也是有很大概率上个电椅的。
那么为什么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会在最低刑责问题上拉开如此大的差距呢?
其实“未成年人最低刑责年龄”这个想法,是很浅近的一种观念。在人类“走出中世纪”以前,大部分文明的司法制度都不主张“惯着”少年犯。
比如唐代开元盛世时期,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少年张瑝、张琇、一个十三岁、一个十一岁,为了给父亲报仇,杀死了他们的仇家。
案件报到朝廷,著名的贤相张九龄主张从轻发落这两个孩子,主要理由倒不是因为他们未成年,而是他们为父报仇、符合儒家的孝道。
但唐玄宗却不同意宰相的看法,他话说的非常逻辑清晰而狠厉:国家制定法律,目的就是为了止杀。如果想遵循孝道就可以杀人,天下人谁不想当孝子?都这么杀来杀去,岂不是乱套了?只要法律制定了,就必须认真执行!
(国家设法,期于止杀。苟各伸为子之志,则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于是这个案子就在唐玄宗的钦定下结案了:
两个少年犯,杖毙。
李隆基这人的功过……还是以后写文专聊吧。
从被历史偶然记载的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司法制度的某些准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主张轻判的张九龄还是要求重判的唐玄宗,他们讨论都是“徇孝”可否从轻发落。
至于杀人者的年龄问题,甚至没有被当成一个轻判的正经理由。
古代司法是不太惯着少年犯的。
甚至到了近代,由于工业革命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增,欧洲在17-19世纪还产生过一段对少年犯加重处罚的潮流。
比如18世纪的英国就曾判决一名年仅8岁的男孩绞刑,理由仅仅是他是当地街区的一名惯偷。
法官在判词中也给出了理由,认为这孩子这么小就如此目无法律、屡教不改,那长大了,有能力犯更大的罪还怎么得了?
所以尽早帮社会切除这个毒瘤是正经,绞死吧!
这种重刑主义,最终也引来了反制。
这就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和他的《论犯罪与刑罚》。
2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论犯罪与刑罚》是法学界一本里程碑式的著作,也是今日大学法学学生最重要的必读书目。
因为贝卡里亚在该书中对刑罚目的的探讨、对公权力借助惩罚犯罪胡乱施为所表现的警惕,以及慎刑主义的主张,都深深地影响了后世。如果没有这些思想的启蒙,人类不可能拥有现代社会这种相对宽松而昌明的生活。
但为了对那个时代的嗜血滥刑提出反制,贝卡里亚在书中的有些观点,其实是矫枉过正、值得商榷的。
比如他首次提出了最低刑责年龄的问题。
贝卡里亚认为:认为只有当人具有自由意志时,其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才是应当由其自身负责的,刑法对其施加惩戒,才合乎法理并具有威慑意义。
基于这种理论,不满一定年龄的少年犯、甚至儿童犯,就不应该承受刑罚、或者至少应当部分免责。因为儿童的心智的确还不成熟,过小的孩子的行为很难说完全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更多是一种对成年社会的模仿与印随。这种情况下对他门进行责罚,类似于“拿石子去击打水中的月亮”——该反思、受惩罚的本来是社会,为什么要惩罚印随的孩子呢?
那么这个最低刑责年龄应该是多大呢?
贝卡里亚说:十四岁。
为什么是十四岁?
这里面有个当年的贝卡里亚觉得没必要明说,大家都懂。但如今如果不说,多数人(尤其是东亚文化圈的人)肯定不懂的背景。
贝卡里亚所生活的意大利地区天主教氛围浓厚,孩子刚生下来时就要受洗入教。
可是这就产生了一个教义上的难题,刚出生受洗这事儿毕竟不是孩子自己的灵魂的主动选择啊!
怎么样才能证明你真心皈依上帝呢?
于是天主教会就会在判断孩子“拥有成熟心智”之后,再举行一次“坚信礼”(Confirmation,也译为“坚振礼”),该礼进行过后,你才算正式拥有了正式的教徒资格。
那么这个坚信礼的举行年龄一般是多少岁呢?
十三岁,有些地区十四岁。
因为坚信礼的年龄是十三岁,于是欧洲大陆普遍最低刑责年龄就定到了十四岁。
这样说来你是不是觉得有些荒唐?如今大陆法系几乎通行“十四岁以下不受刑责”的这个标准。最初居然是受一项宗教仪轨的影响才制定的。
可人类的很多规矩,其实都来自于一些奇妙习惯的累加——比如现代铁轨的宽度约等于两个马屁股。
但我们还是要说,贝卡里亚这个最低刑责年龄的主张放在他那个时代依然是宝贵的。因为18世纪的欧洲确实依然重刑主义思想泛滥,而且当时很多少年犯确实是在成人犯罪团伙的教唆乃至逼迫下才犯罪的。他们往往是作为孤儿被犯罪团伙所收养,然后被训练成为利用成人对孩子的缺乏防备而进行犯罪的“工具”。那个时候的这种孩子确实很可怜。
想了解这个背景的朋友,请去看《雾都孤儿》
在这汇总背景下,贝卡里亚为这些误入歧途的孩子辩护,主张他们的犯罪并非因为自由意志,而是“模仿”,他们只是大人犯罪的工具,应该让这种孩子受正确的引导。这个辩护在当时是及时而正确的。
也正因如此,他的“最低刑责年龄”主张才逐渐随着启蒙思想在欧洲大陆遍地开花,逐渐被欧洲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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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物极必反,当这种主张被推行到一定程度,反制的反制也来临了。
最早对大陆法系“最低刑责年龄”提出质疑的,是同为意大利人、作为犯罪人类学开山祖师爷的龙博伦梭。
龙博伦梭采纳了当时心理学对“反社会人格”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假说,他假定认为有一部分人侵害他人的冲动是根植于其本能当中的,这种人生下来就有可能犯罪,不关自由意志什么事。
那么在这种假设下,给刑事责任设定最低年龄似乎就成为了一个恶法——假如社会中有一部分人是天生的恶种,那么尽早对其施以刑罚进行矫正甚至根除,就远好过纵容他们在年龄的保护伞下屡教不改、持续作恶。
如果你看过《福尔摩斯探案集》,会发现小说中的很多犯罪分子都被描述为“看上去就一脸凶相”,这甚至成为了福尔摩斯开启他对犯罪警觉机制的一个先兆,的确,出身医生的柯南道尔,就是龙博伦梭“骨相犯罪人类学”的服膺者。
与今天很多读者听到这些主张深以为然一样,龙博伦梭的理论很快也在欧洲大陆上引发了共鸣,所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他的新派刑法理论曾经在欧洲风行一时,导致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一度降低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年龄。
但这个时候,另一个意外出现了,龙博伦梭的“天生犯罪人”假说逐步与当时同样风行一时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合流,形成了一种嗜血的思潮——很多人认为既然有些人天生就是罪犯,生来就该死,那么把这些人以某些名义直接杀掉,就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
唯一的问题,哪些人生下来就该死?
当时流行的划分学说有好几种,比如以财富、以阶级成分划分等等,而如果以民族、种族成分去划分,那么就通向了其中最恐怖的纳粹主义。
所以龙博伦梭的“骨相犯罪学”,在二战时期一度成为了德国法西斯进行种族灭绝的口实。当时的希特勒等人,最喜欢宣扬的就是犹太人都是先天罪犯、所以活该被毁灭,然后拿着游标卡尺去测犹太人的颅顶、鼻尖——但颇为讽刺的是,龙博伦梭本人就是个犹太人。
所以到了二战以后,一度盛行新派刑法理论再度被慎用了,各国重新拾起了古典主义刑法学说,强调只有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今天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都处罚力度较轻的原因。
所以大陆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该不该与成年人同罪,甚至动用死刑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像钟摆一样来回摇摆的。
从启蒙时代以前的重刑,到贝卡里亚主张的轻刑,再到龙博伦梭重新主张重刑,再到二战之后对最低刑责年龄的重新重视与提升。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刚好是一个重拾古典主义刑法信仰的“波峰”将过未过的时期,所以每当发生恶性少年犯罪,你会发现无论国内还是海外,平民还是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的态度都是总体趋严的,都认为未成年人渣犯罪不值得被过度保护,目前的量刑太轻了,需要回调。
可是怎样的回调才是恰当的?像20世纪初的新派刑法理论曾经给与公权力过大的权力、并让民间舆论变得漠视生命,从而让欧洲走向了两次世界大战时代的癫狂。
这样的教训是否也应当警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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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不断的修正与调整“最低刑责年龄”这样的法条是一个永远无法摆脱的宿命。
因为人性是千姿百态的,而大陆法系的法条是刚性的一刀切一切的,无论你怎样调整,都有无法照顾到不周与冤屈。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两百多年前,当贝卡里亚提出“最低刑责年龄”的时候,他的本意是让社会替未成年的犯罪者承担更多的反思与问责,如果社会一方面轻判了未成年的恶性犯罪,另一方面却对一再的悲剧缺乏触动与变革。这种状态,也是有违贝卡里亚主张初衷的。
最后,想起一本曾经看过、但终究想不起名字的日本推理小说,讲的就是一个恶魔少年,趁着自己还没过14岁生日不受刑事追责,以“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的心态,肆意犯下强奸杀人等重罪。
但这本小说取材自一个真实的恶性案件,就是1997年的日本“蔷薇圣斗杀人事件”,该案中少年A的犯罪心态,与小说里一样的。
而悲剧的是,现实中的少年A最终得逞了。
我在看这本小说的时候就在想,如果我们始终墨守“十四岁免受(或减受)刑责”这个成规,却不知道这个成规的最初来源,只是对一个距离我们甚远的“坚信礼”宗教仪轨的传承,那是否也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呢?
国家设法,期于止杀。
苟各伸其志,展转相仇,何有限极?
咎繇作士,法在必行!
海边的西塞罗
在校园霸凌事件中,学校的角色是特殊的,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面对校园霸凌行为,其态度、反应、措施具有直接又鲜明的导向意义。是“正激励”还是“负反馈”,很多时候取决于校方这个“裁判者”的“执法价值”“执法方式”。就像体育赛场上的执法,如果裁判员对犯规行为置之不理或高举轻放,势必造成运动员动作变形、比赛变味,失去公平公正竞技的意义。
梳理近年来见诸媒体的校园霸凌案件,我们遗憾地发现,相当一部分学校在“裁判”时表现是不合格的,有时甚至是令人悲愤的,担不起“立德树人”的使命。
最为公众和舆论诟病的一种现象是,不少学校习惯性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总是寄望于在学校“内部消化”。这背后有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所谓学校声誉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霸凌者确实属于初犯、轻犯,在学校迅速处置过程中能真诚悔过,争得受害者及其家长的谅解,这样的做法倒也无可厚非。
但事实上,众多的校园霸凌行为、事件乃至案件,学校循着强行“内部消化”思维是消化不了的。如果受害者已经遭受严重的人身、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学校还继续沿续一种表面的、形式化的“调解”与不痛不痒的处罚,无异于“变相助长”了霸凌者的无法无天的嚣张气焰和戾气,将来恐怕会酿成更大的事故。
我们的教训还不够多吗?备受关注的大同大成双语学校霸凌案,受害者遭受霸凌长达一年半之久,最终导致令人震惊的“极端欺辱”恶行。
因此,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当有法的意识和“不护犊子”的胸襟与担当,这不仅是对孩子的当下与未来负责,也是对学校自身负责。
“家丑不可外扬”这样陈旧的观念该转变了,“霸凌不存在,就是孩子间打闹”这样的老思维该革新了。学校在实践中更要把之前欠在教学管理内容上的“功课”补上。
一方面,学校应有完善的帮扶救济制度,一旦发生霸凌事件能快速反应,给予受害者充分的关怀、抚慰,针对不同事件采取系统性措施,帮助其尽快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状态。在这方面,学校发挥的作用不亚于家庭。另一方面,对霸凌者施以与之行为相匹配的惩罚惩戒,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者,主动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对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在德与法之间,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学校要立德树人,以德育人。学校管得了,就要严管厚爱;学校管不了,那就该用法律维护学生的权益、维护学校的名誉。
相对于事后的惩罚,事前的预防才是基础和根本。现实的痛点是,长期以来,过度的应试教育与薄弱的德育教育失衡,导致我们过于注重孩子的学业,而忽视了对孩子健康人格的培养与塑造,这也无形之中为校园霸凌埋下了隐患。
我们不能将发生在校园的霸凌行为责任都推给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均有责任。但改变这一现状,提升德育教育的力度和实效,学校的角色尤为关键,当有更实的作为,不能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这些年,各地有不少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值得提倡的做法。譬如,建立“法治副校长”机制,如能真正将其“普法者”“守卫者”的制度目标落到实处,无疑将在遏制校园霸凌中发挥重要作用。又如,专门开展法治辅导、培训,让学生、教师都能全面了解校园霸凌的危害,培养反霸凌的意识和能力。
这不是对学校求全责备,而是其职责所在、分内之事。事实上,在减轻教师行政任务负担、鼓励课间十分钟让孩子撒个欢等现实问题上,舆论和公众一直呼吁要给予学校、教师更多的理解、支持和包容,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但一码归一码,在涉及校园霸凌问题上,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条件展现更大的作为。在反校园霸凌中,学校这道关守住了,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基础,往往能事半功倍,最终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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