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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女子洱海裸泳,媒体:漠视社会公德的自由不是自由

已有 46 次阅读2023-11-26 11:49 |系统分类:时政

女子洱海裸泳,媒体:漠视社会公德的自由不是自由

□李辰茜 (郑州大学)

近日,一名女子在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关注。视频画面显示一女子赤裸全身下水游泳,岸边坐有三人,女子行为引发围观者、拍摄者的欢呼讨论。11月22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游泳,女子的行为可能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方以前曾处理过此类问题。(11月25日 澎湃新闻)

个人有游泳的自由,但是在公共场合中裸泳,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文明的践踏。裸泳作为一种特殊的运动形式,在一些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场合下,或许是被接受与鼓励的。在西方文化里,他们对人体充满崇敬,因此有裸泳的传统,一些国家除了有天体浴室外,他们甚至会定期举办裸泳活动。但中国传统文化历来以含蓄为美,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下,部分人对裸泳的行为本就不太接受。况且,个人言行也应注意方式和场合,洱海作为公共场所,视频中该女子在洱海裸泳,显然是不符合公共场合的行为规范的,甚至有违法律法规。

面对这一事件,可能有人觉得在洱海裸泳是个人的自由。但我们更应该明确,个人的自由并非一种绝对的权利。作为个体,我们有权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快乐,但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也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该女子在公共场合裸泳,尽管满足了个人自由的需求,但却忽视了社会道德约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困惑和不适。一个人的言行倘若只是在自身的价值观范围内不违反道德,但是在社会的价值观中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甚至是道德败坏,那么这个行为显然是不妥当的。个人的自由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限制地去追求自我满足,行动的自由必须在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

洱海作为旅游胜地,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市民前来观光、休闲,其社会影响力极大。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任意行动,无视他人的感受和社会行为规范,那么秩序将崩溃,社会将陷入混乱。因此,在公共场所,我们应注意自身言行,尊重他人感受,遵守社会规则,共同维护良好的秩序。此外,这一事件也凸显了部分游客行为规范的教育缺失,如果能够提供更好的文明教育和道德引导,那么此类事情的发生也会大大减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道德和文明礼仪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人们的社会文明素质。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过分追求个人自由而忽视对他人的影响和对社会规范的尊重。或许,如果该女子能够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在合适的场合以合适的方式来释放自己的热情,那么她的行为可能会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尊重。

红网


女子在大理洱海裸泳引围观,警方介入调查

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网友关注和争议。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目前尚未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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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女子在洱海裸泳。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段女子在云南大理洱海裸泳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岸边的围观拍摄者甚至还为女子的举动欢呼。11月22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一工作人员回应称,洱海自然保护核心区禁止游泳。“西洱河的兴盛大桥以内到闸门这一区域,才允许游泳。有些开放水域,不可能全都控制起来,一般情况下规定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不允许游泳。”该工作人员表示,女子的行为或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地警方以前曾处理过在洱海裸泳的问题。

虽然媒体在引用视频时已做相应处理,但红星新闻记者发现,视频中有卖气球的小贩经过,并且女子游泳的岸边就是洱海步道,可以判断该区域并不偏僻。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大理宣传部门获悉,女子在洱海裸泳事件属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

那么,这一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果该女子在属于公共场所的大理洱海边裸泳属实,同时年满14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该女子可以被处以拘留。

林小明同时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和位阶高于条例。因此,并不存在该女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情况。”

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女子裸泳行为很难适用该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游泳必须着泳衣。

王仁根律师表示,如果当地尽到了安全防护措施和提醒义务,其私自下水游泳,即使涉及安全问题,也是自陷风险。若该水体属于水源保护区,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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